Page 12 - 105年12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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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Special Report










           術員共同出勤,於實際操作及討論中互相切磋。

               85 年 5 月內政部消防署與行政院衛生署共
           同發布「緊急救護辦法」,明定消防機關應訓
           練救護技術員,並應每年舉辦教育訓練;86 年
           4 月 9 日行政院衛生署公告「救護技術員管理

           要點」。86 年 3 月 13 至 16 日中華民國急診醫
           學會邀請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司法學院(Justice
           Institute of British Columbia, JIBC)專家,在新光醫

           院與行政院衛生署及內政部消防署共同舉辦第一
           次的醫療指導員(Medical Director)訓練課程。                                  ■救護人員執行事故現場救護。
               89 年初內政部消防署函文各縣市消防局舉
                                                              救護車輛器材的充實
           辦救護技術員訓練班時,應有一半以上師資為
           所培訓的訓練教官,90 年 3 月「救護技術員管                               我國消防單位一般型救護車皆以「91」作為
           理要點」增列高級救護技術員之規範,自此確立                              起始編號,加護型救護車則由「95」開始編碼,

           初、中及高級救護技術員受訓資格、訓練時數得                              兩種救護車均以 119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派的第
           執行之救護範圍…等,也確認了我國緊急救護具                              一線緊急運送傷病患至責任區內醫院就醫任務為
           有分級與系統的教育訓練制度。                                     主。








































                                                ■全國 119 消防救護車輛統一外觀。




           10   消防月刊 2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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