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105年12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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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al Report  專題報導










                 102 年 1 月 16 日修正之「緊急醫療救護法」                     運送受傷病人,62年成立救急醫學會(Association

             規範緊急醫療救護(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s,               of Acute Medicine),80 年頒布救急救命士(類
             EMS)包括下列事項:(1)緊急傷病患、大量                             似我國的高級救護技術員)法。我國緊急醫療救
             傷病患或野外地區傷病患之現場緊急救護及醫療                              護發展起步雖然較晚,在將美國緊急醫療救護體
             處理;(2)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3)重大傷                             系法導入我國緊急醫療救護法,並經由與美、

             病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傷病患之轉診;                              加、日等國專家學者的交流與參訪,以及相關人
             (4)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101 年 3 月 26 日行                       員的奉獻與推動下急起直追。
             政院衛生署及內政部消防署會銜修正發布的「緊
                                                                我國緊急救護服務 20 年演變
             急救護辦法」,緊急救護的定義指緊急傷病患或
             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救護,                                  一、緊急救護出勤次數與送醫人數
             因此也常被稱為到院前緊急醫療救護(Prehospital                           近 20 年來全國消防機關緊急救護出勤次數,

             EMS)。                                              除 101 與 102 年比前一年各增加 1.09%及 0.17%
                 比較美日兩國的發展狀況,美國急診醫師醫                            外,每年成長約 3.97%~ 14.93%,104 年緊急
             學會(American College of Emergency Physicians, ACEP)  救護出勤次數 110 萬 264 次,約為 82 年 20 萬

             於民國 57 年成立,緊急醫療救護體系法在 62 年                         7,951 次的 5.29 倍(圖 1);全國消防機關緊急
             頒布,68 年急診專科醫師獲得政府認證;日本                             救護送醫人數除 95、97、101 及 102 年比前 1 年
             則於 52 年修正消防法,明確規定消防單位負責                            小幅成長(各約1.58%、2.78%、1.00%及0.09%)


                                ■圖 1 82 ~ 104 年來全國消防機關緊急救護出勤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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