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105年9月消防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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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al Report 專題報導
(二)公共危險物品儲槽容量達 1,000 公秉 難,在安全管理上亦須特別加強,
以上之儲槽總數 故針對儲槽容量達 1,000 公秉以上之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 儲槽進行統計,以供參考。
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 全國公共危險物品儲槽容量達 1,000
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3 公秉以上之數量為 1,660 座,佔儲槽
項略以,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 總數約 14.4%,其中主要分布於具
儲槽,應於申請完工前,委託中央 有大型石化廠之區域,如:高雄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機構完成執行 及雲林縣,而這些地區應加強此類
滿水或水壓檢查。儲槽容量達 1,000 儲槽之安全管理,並要求業者注意
公秉以上者,另外應實施地盤、基 製程安全及設施設備之定期檢修,
礎及熔接檢查,因儲槽容量達 1,000 以避免大規模事故發生。儲槽容量
公秉以上者,火載量大且具一定規 達 1,000 公秉以上公共危險物品儲槽
模,儲槽發生災害時搶救上較為困 全國分布情形如圖 4:
■圖 4 公共危險物品儲槽容量達 1,000 公秉以上之全國分布情形。(資料來源:本報告整理)
(三)公共危險物品常壓儲槽與壓力儲槽 險物品儲槽,屬常壓儲槽之數量為
數量 11,346 座,壓力儲槽為 159 座,由
依據管理辦法第 33 條第 4 款第 2 目 統計資料顯示國內公共危險物品儲
規定,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構造分 槽型式主要為常壓儲槽,而非壓力
為常壓儲槽與壓力儲槽,其中壓力 儲槽。常壓儲槽與壓力儲槽之比例,
儲槽係指正負壓力超過 500 毫米水 如圖 5:
柱壓力之儲槽。經統計全國公共危
消防月刊 2016.9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