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105年6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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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Work Discussion










                另指揮中心受理相關災害後,依上開一覽表                               (2)燒毀或炸毀建築物,面積達 30 平方公

           層級通報,並應注意下列兩點:                                     尺以上,或燃燒達 1 小時以上無法控制火勢者及
                1. 災害發生人員傷亡且達乙級災害規模時,                         林木火災。
           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權責機關(單位)或                                  (3)車輛、船舶、航空器、捷運車輛、火
           消防局應通報衛生局,辦理傷患後續追蹤事宜;                              車等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或港口、航空站、車站發

           若達甲級災害規模,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                              生火災。
           局應將傷患後續追蹤情形通報衛生福利部。                                    (4)高壓氣體設施、槽車等發生火災、爆
                2. 災害發生,有大陸地區或港澳人士嚴重傷                         炸起火或危害物質洩漏致災。

           亡時,應通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香港、澳門駐                                  (5)重要場所(軍、公、教辦公廳舍或政
           臺辦事機構。有外籍人士嚴重傷亡時,應通報外                              府首長公館)、重要公共設施發生火災、爆炸。
           交部及當事人國駐臺機構。                                           (6)有消防或義勇消防人員因執勤或救災

                三、具體通報作業                                      受傷住院情形。
                為統一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災救                               (7)火災具新聞性、政治性、敏感性或經
           護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之執勤及作業                              內政部消防署總值日官認有陳報必要者。

           要領,以提升指揮、調度、管制、聯繫之功能,                                  2. 地震:地震強度 3 級以上。
           發揮整體救災救護之力量,達到減少人命傷亡及                                  3. 爆炸:死亡 2 人以上或受傷 5 人以上。
           災害損失之目的,所以內政部消防署訂定「各級                                  4. 豪雨災情:淹水、河水暴漲、土石流、道
           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讓指揮中                              路坍方等嚴重災情造成人員傷亡、受困或無法通

           心有所遵循:                                             行。
                    (一)作業要領:                                      5. 溺水:死亡或失蹤 1 人以上。
                1. 遇有災害發生,應立即陳報、通報,並嚴                             6. 海難(岸際):臺灣地區之海水低潮線以

           守不遲報、不漏報、不匿報及不誤報之紀律。                               迄高潮線起算 500 公尺以內之岸際地區及近海沙
                2. 報告內容應具備何時、何地、何物、何人、                        洲之人員失蹤或傷亡。
           何事等 5 要素簡明扼要,以求具體完整。                                   7. 重大職業災害:死亡 2 人以上或受傷 5 人

                3. 接獲報告後應即作處置(理),且須主動                         以上。
           查詢疑義或不明部分,不可等候報告。                                      8. 陸上交通事故:死亡 3 人以上、死傷合計
                4. 報告時應考量狀況大小、災害程度、災害                         10 人以上或受傷 15 人以上。

           性質。遇重大災害時,應即時向上級機關或首長                                  9. 山難。
           同步報告,並視災情狀況通報稅捐、社政或鄉                                   10. 空難。
           (鎮、市、區)公所等相關機關。                                        11. 核子事故。
                5. 持續掌握災害現場及災情,並貫徹初報、                             12. 化學災害。

           續報、結報之作業程序。                                            13. 大規模停電(鄉、鎮、市、區半數戶數
                (二)通報要求:                                      以上)。
                 1. 火災:                                           14. 其他具新聞性、政治性及敏感性之案件,

                (1)造成人命死亡、受傷或失蹤之火災。                           經該轄消防機關首長或內政部消防署總值日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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