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105年6月消防月刊(全)
P. 27

Work Discussion  工作研討










                 1. 指揮中心接獲民眾或有關單位報案後,應                              除依上開體系逐層通報外,行政院針對災害

             依權責規定出動救災或轉報所屬政府權責機關                               規模加以量化,讓相關權責單位能明確進行逐層
             (單位),並視災害規模將災情及應變措施通報                              通報,而不會有誤報、遲報或漏報等情事發生,
             所屬地方行政首長及內政部消防署。                                   因此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將災害規模分
                 2. 內政部消防署接獲災害訊息後,應視災害                          為甲、乙、丙三級,以下摘列內政部主管的災害

             規模將災情及應變措施陳報內政部、災害防救主                              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
             管機關及行政院。

                                          ■內政部主管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

                                                                                    丙級災害規模:通報至直轄市、
                                   甲級災害規模:通報至行 乙級災害規模:通報至內政部
                災害別       主管部會                                                      縣(市)政府消防局及災害權
                                   政院                     消防署及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責相關機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造成人員死、傷或房
                                                          一、造成人員死、傷或房屋倒
                                   屋倒塌、毀損者。
                                                          塌、毀損者。
                                   二、有人員受困,無法救
                                                          二、有人員受困,無法救出,
                                   出,須進行搶救者。
                                                          須進行搶救者。
                                   三、災害範圍達兩個縣
                                                          三、災害範圍達兩個縣(市)
                                   (市)轄區以上,全國受                                      地震震度達三級以上者,由各
                                                          轄區以上,全國受地震災害達
                                   地震災害達相當程度者。                                      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消
                                                          相當程度者。
              震災         內政部       四、直轄市、縣(市)政                                      防局)依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或
                                   府或鄉(鎮、市)公所成                                      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將災情陳
                                                          鄉(鎮、市)公所成立災害應
                                   立災害應變中心時。                                        報內政部消防署。
                                                          變中心時。
                                   五、其他經內政部消防署
                                                          五、其他經內政部消防署總值
                                   署長或總值日官認有陳報
                                                          日官認有陳報之必要者。
                                   之必要者。
                                                          六、其他國家發生強震,造成
                                   六、其他國家發生強震,
                                                          民眾死傷、房屋倒塌、毀損災
                                   造成民眾死傷、房屋倒
                                                          情慘重者。
                                   塌、毀損災情慘重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造成多數人員死、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或失蹤,對社會顯有重大
                                                          一、造成人員死、傷或失蹤之
                                   影響者。
                                                          火災、爆炸,災情嚴重者。
                                   二、燒毀或炸毀多數房
                                                          二、燒毀或炸毀多間房屋,災             火災、爆炸災害達各級消防機
                                   屋,情況危急,並有持續
                                                          情嚴重者。                     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
              火災、                  擴大之虞者。
                         內政部                              三、甲類場所、11 層以上建築           律定之通報標準時,由各該直
              爆炸災害                 三、有消防或義勇消防人
                                                          物、地下建築物發生火災而有             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
                                   員因執勤或救災死亡之案
                                                          多數人員實施避難情形,情況             將災情陳報內政部消防署。
                                   件者。
                                                          嚴重者。
                                   四、重要場所(軍、公、
                                                          四、供人使用之建築物燒毀或
                                   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
                                                          延燒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
                                   館)、重要公共設施發生
                                   火災。

                                                                                    消防月刊 2016.6            25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