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105年消防月刊5月號(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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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Work Discussion







           貳、104 年直轄市、縣(市)政府窄巷
                                                              半年執行成果,由內政部召開會議,檢討執行情
           公安管理指導計畫概述
                                                              形及公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禁止臨時停車

                一、依據                                          線劃設情形等評核結果,並視需要前往各直轄
                (一)102 年 1 月 18 日總統接見 101 年「鳳                 市、縣(市)政府進行訪視。
           凰獎」楷模得獎人指示事項。                                          (二)執行內容:
                (二)104 年 1 月 16 日總統接見 103 年「鳳                     1. 針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機車退出木

           凰獎」楷模得獎人指示事項。                                      構造建築物法定騎樓、妨礙防火空間違建取締、
                (三)102 年 1 月 17 日行政院第 3332 次會                 影響狹小道路巷弄之整理、保持救災動線順暢、
           議院長指示事項。                                           禁止(含臨時)停車標線、標誌劃設 ( 設置 ) 及

                (四)104年4月28日行政院104年第4                         救災演練等項之執行情形,為本次重點。
           次治安會報主席裁示事項。                                           2. 直轄市、縣(市)政府就目前狹小道路巷
                二、目的                                          弄劃設禁止(含臨時)停車標線、標誌處所數量

                為針對直轄市、縣(市)政府狹小巷道禁停                           進行抽樣並督導,每行政區(鄉、鎮、市、區)
           標線標誌設置、木構造建築物之法定騎樓及救災                              至少抽查 1 處,並以其中 1 處辦理實兵演練;無
           動線暨活動空間等公安項目進行管理,以維護狹                              列管處所之行政區毋須辦理。

           小道路巷弄處所救災動線順暢及提升搶救效能,                                  3. 針對轄內如有木構造建築物,且騎樓部分
           特續訂定本指導計畫。                                         屬法定騎樓者,抽查建築物 1 處。
                三、辦理機關                                            (三)執行期程:
                (一)主辦機關:交通部、內政部。                                  1. 上半年:104 年 1 月至 6 月。

                (二)承辦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2. 下半年:104 年 7 月至 12 月。
                四、執行方式及內容
                                                              參、上半年執行成果與檢討
                (一)執行方式:

                1. 由內政部函頒本指導計畫,各中央主管機關                            本案經內政部於 104 年 10 月 21 日邀集交
           針對權責事項訂定評核項目,各直轄市、縣(市)                             通部、內政部所屬機關(警政署、營建署、消防
           政府依據本指導計畫訂定督導計畫據以執行。                               署)、直轄市、縣(市)政府,由內政部參事龔

                2.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參事(議)                         昶仁主持,就執行情形召開檢討會議(如圖 1),
           層級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率所屬交通、建管、                              除確認上半年地方政府執行成果,並請劃設比例
           警察(組長以上)及消防等相關局、處指派科長

           以上人員,組成評核小組。
                3.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案召集人率各
           相關局、處共同抽查列管巷道,並針對各項評核
           表內容辦理,執行完畢後提報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治安會報,並將評核表及相關資料函報中央
           業管機關彙整,以利掌握及督導各地方政府相關
           業務執行情形,做為業務推動、規劃之參據。

                4. 內政部消防署綜整資料後,分別依上、下
                                                                     ■圖 1 內政部於 104 年 10 月 21 日召開 104 年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窄巷公安管理指導計畫上半年執行檢討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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