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103年消防月刊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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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um 工作研討
燃性氣體爆炸災害之疏散撤離從未執 理權人,應勸告或強制其除去該設備
行亦不熟悉,有必要加強宣導;且事 或物件,並作適當之處置,該法雖有
故前後,民眾好奇圍觀、隨意點火抽 相關規範及罰則,但石化製程一旦停
煙等危險行為亦應多加宣導以提升危 機或停工,生產製程中斷將造成極大
機意識。 損失,在災況複雜且易誤判下,造成
(四)截斷管線輸送及災控停損困難,應增 截斷管線輸送及災控停損之困難;因
設管道遮斷閥分擔風險並增修法制 此建議各公共事業廠商應於長管道中
本事故之地下箱涵內存在多條不同廠 增設遮斷閥以分擔風險,並搭配事故
商之管線,且管線長達數公里,內 現場配合機制,加快應變處置效率;
含大量可燃性氣體,一旦不幸外洩或 同時因應氣爆災害特性,應增修法
因火災、爆炸引發連鎖反應將造成更 制,提高現場指揮官權限並建立補償
大傷亡損失,因此為防止災害擴大, 機制,以順遂現場搶救之執行。
應於氣爆前通知鄰近管線廠商停止運 (五)大量傷患載送及訊息掌握困難,應建
送,甚至清空管線內殘存氣體,以保 立醫院通報、運送機制並運用志工
障救災人員安全及實施災害控制、建 事故於氣爆一瞬間即形成「大量傷病
立停損點。目前消防法第 19 條,僅 患事故」,消防局雖於現場實施檢
授權消防機關針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 傷分類及後送分流,但因事故範圍過
得使用、損壞或限制此類物品並有補 大,傷患除由救護車載運外,尚有民
償規定,但對於有爆炸之虞之現場並 眾以私家車載送或自行就醫者,因而
未授權;至於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則 造成大量傷患載送及訊息掌握困難,
律定: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 僅靠消防機關平時儲備之救護能量實
設備或物件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 難以負荷。建議往後發生此類災害
◆ ◆二聖路應變中心成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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