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103年消防月刊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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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um 工作研討






                      燃性氣體爆炸災害之疏散撤離從未執                                理權人,應勸告或強制其除去該設備
                      行亦不熟悉,有必要加強宣導;且事                                或物件,並作適當之處置,該法雖有
                      故前後,民眾好奇圍觀、隨意點火抽                                相關規範及罰則,但石化製程一旦停
                      煙等危險行為亦應多加宣導以提升危                                機或停工,生產製程中斷將造成極大

                      機意識。                                            損失,在災況複雜且易誤判下,造成
               (四)截斷管線輸送及災控停損困難,應增                                    截斷管線輸送及災控停損之困難;因
                      設管道遮斷閥分擔風險並增修法制                                 此建議各公共事業廠商應於長管道中
                      本事故之地下箱涵內存在多條不同廠                                增設遮斷閥以分擔風險,並搭配事故

                      商之管線,且管線長達數公里,內                                 現場配合機制,加快應變處置效率;
                      含大量可燃性氣體,一旦不幸外洩或                                同時因應氣爆災害特性,應增修法
                      因火災、爆炸引發連鎖反應將造成更                                制,提高現場指揮官權限並建立補償
                      大傷亡損失,因此為防止災害擴大,                                機制,以順遂現場搶救之執行。

                      應於氣爆前通知鄰近管線廠商停止運                         (五)大量傷患載送及訊息掌握困難,應建
                      送,甚至清空管線內殘存氣體,以保                                立醫院通報、運送機制並運用志工
                      障救災人員安全及實施災害控制、建                                事故於氣爆一瞬間即形成「大量傷病
                      立停損點。目前消防法第 19 條,僅                              患事故」,消防局雖於現場實施檢

                      授權消防機關針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                                傷分類及後送分流,但因事故範圍過
                      得使用、損壞或限制此類物品並有補                                大,傷患除由救護車載運外,尚有民
                      償規定,但對於有爆炸之虞之現場並                                眾以私家車載送或自行就醫者,因而
                      未授權;至於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則                              造成大量傷患載送及訊息掌握困難,

                      律定: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                                僅靠消防機關平時儲備之救護能量實
                      設備或物件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                                難以負荷。建議往後發生此類災害


































                    ◆ ◆二聖路應變中心成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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