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103年消防月刊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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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 Safety Monthly
二、高雄 81 氣爆事故之檢討 : 白煙,但因內部錯綜複雜、附掛管線
眾多且無任何標示,導致事故位置與
身為消防局參與救災人員,在連日不眠
事故管線調查困難;此等狀況亦經常
不休地搶救後,心中感觸良多,尤其聽聞民
發生於道路施工現場;防範此類事故
眾傷亡眾多且多位警、義消仍重傷住院、甚
應建置完整的管道、管線圖資系統,
至為國殉職時,更讓我心痛,為避免悲劇再
提供道路施工單位事前預防查詢及消
次發生,說明事故狀況、處置困難之處並提
防救災單位事發應變搶救;且各公共
出參考建議如下:
事業廠商應遵照災害防救法第22條、
(一)確認事故物質種類與毒化性困難,應
23條、27條、36條之規範,依其災
統合、增設採樣鑑定單位並提升速度
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害減災、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3 條 :「火災」及
整備、應變、復原等事項,負起責任
「爆炸」災害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於事前強化地下管道、管線之管理,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主管機
並建立管線洩漏或施工毀損等事故時
關為經濟部、「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之配合機制,提供斷氣、止漏、移
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保署,權責
槽…等協助,從長遠效益而言,將可
劃分明確,但本案屬不明氣體外洩,
有效降低風險並減少成本。
於事故初期尚未發生「火災」或「爆
(三)實施疏散撤離與收容安置困難,應配
炸」,且是否為「公用氣體與油料管
合分區分級管制實施疏散並加強宣導
線」或「毒性化學物質」所致仍須調
為降低本次氣爆之人命傷亡,消防局
查與鑑定,消防局攜帶氣體偵測器到
得依據消防法第 23 條、災害防救法
場,僅能探知可燃性氣體存在,卻無
第 31 條劃定警戒區實施強制疏散或
法確認事故物質種類與其毒化性,因
依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進行預防性撤
此採樣、鑑定單位若能統合、增設單
離,但因氣爆影響範圍高達 2 至 3 平
位並提升速度,對於外洩氣體物質種
方公里,涉及之民眾過多,且時值深
類與毒化性判定,以及後續之應變處
夜,多數民眾均已就寢,當時因人力
置必能增加效果;除此之外,臺灣目
與裝備不足、作業時間缺乏且執行成
前面臨多樣性災害之挑戰,舉凡恐怖
效有限,實施疏散撤離與收容安置確
攻擊之炭疽病毒、沙林毒氣、SARS
有困難。從本次氣爆發現:疏散撤離
甚或伊波拉病毒等生物病原災害,消
應配合濃度範圍監測及管制區劃設及
防機關皆為災害應變第一線,若無法
早實施,且為強化效果應採分區、分
統合、增設採樣鑑定單位,於第一
級方式,如:高度危險地點嚴格執行
時間提供專業分析研判與處置應變對
人員淨空、中度危險場所採在地避難
策,僅靠消防人員在資訊不足、狀況
方式、低度危險場所進行預防性撤離
不明下孤軍奮鬥,不僅將承擔極大風
等。執行的單位除消防機關外、警
險,效果亦事倍功半。
察、環保及區里人員亦應同步配合。
(二)調查事故位置與事故管線困難,應建
以往疏散撤離僅在颱風、豪雨期間針
置管道、管線圖資系統及配合機制
對山區、海邊等高地質災害風險處的
事故當時下水道箱涵及地下管道冒出
保全住戶實施,城市地區民眾對於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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