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103年消防月刊 6月號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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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地理條件、交通狀況、災害防 進行人命救助、封鎖危險區域、撤
範、特定營業場所之密集度等種種 離現場人員等。
考量而判定有其必要性時,該全體 (五)石防法第 26 條:特定地方行政機關
或部分業者間得組成廣域型共同防 首長、都道府縣首長、市町村首長、
災組織,以共同分擔自衛防災編組 特定業者等,應遵照石化工業區防
之防災工作。 災計畫之規範,將災害發生狀況及
(七)石防法第 20 條之 2:業者應該每年 相關處置概要等向石化工業區防災
向市町村首長等呈報防災工作的實 應變中心逐一報告。
施狀況。 四、防災相關組織及計畫等相關規定:
三、相關緊急應變措施 (一)石防法第 27 條:特別防災區域所在
(一)石防法第 23 條:營業場所之統籌管 之都道府縣,應依法成立石化工業
理者接獲失火、石油洩漏等異常現 區等之防災應變中心,並掌管執行
象之通報時,應立即通報防災署或 特別防災區域之相關防災工作。
市町村首長。防災署長或市町村首 (二)石防法第 28 條:規範防災應變中心
長接獲前項通報後,應依石化工業 之組織,由中心執行長及相關職員
區等防災計畫之規定,即刻通報防 所組成,執行長是由都道府縣之首
災應變中心、警察署、海上警備救 長擔任之,統籌防災應變中心相關
難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 事務。
(二)石防法第 24 條:當業者於營業場所 (三)石防法第 29 條:防災應變中心之執
中發現異常現象時,應依防災規程、 行長得依據石化工業區等之防災計
共同防災規程、廣域型共同防災規 畫,設置石化工業區等之地方防災
程及石化工業區等防災計畫之規 應變中心,以利該區域中得緊急採
定,要求該特定營業場所之自衛防 取統一的防災工作以因應之。
災編組、共同防災組織、廣域型共 (四)石防法第 30 條:當某特別防災區域
同防災組織等即刻採取相關處置。 橫跨兩個以上的縣市時,則該縣市
(三)石防法第 24 條之 2:位於災害現場 應聯合策定一套石化工業區防災計
之市町村首長可要求特定營業場所 畫、經協議後制定共同規約,並設
之業者提出相關資料,以進一步瞭 置防災應變中心-協議會,以推動
解該營業場所之整體構造、是否有 相關防災業務。
人員傷亡等情況。 (五)石防法第 31 條:防災應變中心及其
(四)石防法第 25 條:市町村首長等得於 協議會應針對該都道府縣之全部防
必要情況下對自衛防災編組、共同 災區域制定一套石化工業區防災計
防災組織、廣域型共同防災組織等 畫,並逐年檢討之。
發布指示,以防止災害發生或遏止 (六)石防法第 32 條:與災害對策基本法
災情擴大。當市町村首長等不在災 等法令之相關性。(待續)
害現場時,警察官可代行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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