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103年消防月刊 6月號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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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於地理條件、交通狀況、災害防                                 進行人命救助、封鎖危險區域、撤
                       範、特定營業場所之密集度等種種                                 離現場人員等。
                       考量而判定有其必要性時,該全體                          (五)石防法第 26 條:特定地方行政機關
                       或部分業者間得組成廣域型共同防                                 首長、都道府縣首長、市町村首長、

                       災組織,以共同分擔自衛防災編組                                 特定業者等,應遵照石化工業區防
                       之防災工作。                                          災計畫之規範,將災害發生狀況及
                (七)石防法第 20 條之 2:業者應該每年                                 相關處置概要等向石化工業區防災
                       向市町村首長等呈報防災工作的實                                 應變中心逐一報告。

                       施狀況。                                     四、防災相關組織及計畫等相關規定:
               三、相關緊急應變措施                                       (一)石防法第 27 條:特別防災區域所在
                (一)石防法第 23 條:營業場所之統籌管                                  之都道府縣,應依法成立石化工業
                       理者接獲失火、石油洩漏等異常現                                 區等之防災應變中心,並掌管執行

                       象之通報時,應立即通報防災署或                                 特別防災區域之相關防災工作。
                       市町村首長。防災署長或市町村首                          (二)石防法第 28 條:規範防災應變中心
                       長接獲前項通報後,應依石化工業                                 之組織,由中心執行長及相關職員
                       區等防災計畫之規定,即刻通報防                                 所組成,執行長是由都道府縣之首

                       災應變中心、警察署、海上警備救                                 長擔任之,統籌防災應變中心相關
                       難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                                     事務。
                (二)石防法第 24 條:當業者於營業場所                           (三)石防法第 29 條:防災應變中心之執
                       中發現異常現象時,應依防災規程、                                行長得依據石化工業區等之防災計

                       共同防災規程、廣域型共同防災規                                 畫,設置石化工業區等之地方防災
                       程及石化工業區等防災計畫之規                                  應變中心,以利該區域中得緊急採
                       定,要求該特定營業場所之自衛防                                 取統一的防災工作以因應之。
                       災編組、共同防災組織、廣域型共                          (四)石防法第 30 條:當某特別防災區域

                       同防災組織等即刻採取相關處置。                                 橫跨兩個以上的縣市時,則該縣市
                (三)石防法第 24 條之 2:位於災害現場                                 應聯合策定一套石化工業區防災計
                       之市町村首長可要求特定營業場所                                 畫、經協議後制定共同規約,並設
                       之業者提出相關資料,以進一步瞭                                 置防災應變中心-協議會,以推動

                       解該營業場所之整體構造、是否有                                 相關防災業務。
                       人員傷亡等情況。                                 (五)石防法第 31 條:防災應變中心及其
                (四)石防法第 25 條:市町村首長等得於                                  協議會應針對該都道府縣之全部防
                       必要情況下對自衛防災編組、共同                                 災區域制定一套石化工業區防災計

                       防災組織、廣域型共同防災組織等                                 畫,並逐年檢討之。
                       發布指示,以防止災害發生或遏止                          (六)石防法第 32 條:與災害對策基本法
                       災情擴大。當市町村首長等不在災                                 等法令之相關性。(待續)
                       害現場時,警察官可代行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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