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消防月刊-102年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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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案例
Fire Case
Boate Kiss夜店
項次 國內法令規定及執行現況
人命傷亡原因分析
一、 消防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
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
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二、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款規定:「理容院、……PUB、酒店
(廊)。」不論場所面積大小,應實施防火管理制度,設置防火管
理人、製作消防防護計畫書及執行自衛消防編組演練。
三、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13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
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自衛消防編組:
緊急應變訓練不足: 員工在10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
內部員工訓練不足,未具充 導班;員工在50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足警覺性察覺火災,進而阻擋鎖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
六
門,延誤顧客避難逃生,場所未 每月至少檢查1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
能落實執行防火管理之火災通報 人立即改善。
及避難引導。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 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
等。
(五) 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1次,每
次不得少於4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六)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七)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八)防止縱火措施。
(九)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十)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一、 為強化搶救不易建築物(包含:夜店)火災搶救效能,內政部消防
署於101年5月31日以消署救字第1010600192號函請各縣市消防
機關依下列重點策訂執行計畫:
(一) 強化火災預防措施:
推動防火安全訪視診斷、加強用電安全宣導、避難逃生
概念,並列為婦女防火宣導隊宣導重點場所,提升民眾自主
用火、用電及相關防火意識。
(二) 強化違搶救不易對象、區域搶救作為:
掌握附近街道寬度狀況、規劃替代進入路線,定期辦理
簡易滅火技巧、避難逃生演練,以提升該地區民眾火災預防
消防搶救不易:
知識,降低火災發生機率。並強化火災搶救演練之整備與應
該場所僅單一出口,阻礙消
變事宜(含甲種圖資)、尋找或增闢替代水源。
防人員進入火場搶救,僅能使用
七 (三) 落實建築物等搶救困難地區防火管理制度及自主初期應變作
消防斧、鐵鎚等相關破壞器具,
為:
破壞建築物外牆建立逃生出口,
督促場所管理權人確保消防安全設備堪用、定期辦理滅
延誤救援時效。
火器使用滅火技巧、依防護計畫書辦理避難逃生演練,提升
該地區民眾火災預防知識,並持續強化消防機關火災搶救演
練之整備與應變事宜。
二、 內政部消防署於102年1月18日以台內消字第1020821355號函請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全面落實掌握並清查所轄搶救不易地區
(對象),並予以建檔;另為瞭解各縣市消防機關春節期間消防搶
救效能,及對於搶救不易地區(對象)消防整備情形,於102年2
月4日以消署救字第1020600051號函發「直轄市、縣(市)政府
消防機關102年春節期間火災搶救整備情形訪視計畫」,請各消防
機關就轄內搶救不易地區(對象)及依所轄地區特性訂定執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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