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消防月刊-102年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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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案例
                                                                                                    Fire Case






                           Boate Kiss夜店
               項次                                                 國內法令規定及執行現況
                          人命傷亡原因分析
                                                一、 消防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
                                                    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
                                                    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二、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款規定:「理容院、……PUB、酒店
                                                    (廊)。」不論場所面積大小,應實施防火管理制度,設置防火管
                                                    理人、製作消防防護計畫書及執行自衛消防編組演練。
                                                三、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13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
                                                    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自衛消防編組:
                     緊急應變訓練不足:                              員工在10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
                         內部員工訓練不足,未具充                    導班;員工在50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足警覺性察覺火災,進而阻擋鎖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
                六
                     門,延誤顧客避難逃生,場所未                         每月至少檢查1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
                     能落實執行防火管理之火災通報                      人立即改善。
                     及避難引導。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 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
                                                         等。
                                                   (五) 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1次,每
                                                         次不得少於4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六)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七)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八)防止縱火措施。
                                                   (九)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十)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一、 為強化搶救不易建築物(包含:夜店)火災搶救效能,內政部消防
                                                    署於101年5月31日以消署救字第1010600192號函請各縣市消防
                                                    機關依下列重點策訂執行計畫:
                                                   (一) 強化火災預防措施:
                                                            推動防火安全訪視診斷、加強用電安全宣導、避難逃生
                                                         概念,並列為婦女防火宣導隊宣導重點場所,提升民眾自主
                                                         用火、用電及相關防火意識。
                                                   (二) 強化違搶救不易對象、區域搶救作為:
                                                            掌握附近街道寬度狀況、規劃替代進入路線,定期辦理
                                                         簡易滅火技巧、避難逃生演練,以提升該地區民眾火災預防
                     消防搶救不易:
                                                         知識,降低火災發生機率。並強化火災搶救演練之整備與應
                         該場所僅單一出口,阻礙消
                                                         變事宜(含甲種圖資)、尋找或增闢替代水源。
                     防人員進入火場搶救,僅能使用
                七                                  (三) 落實建築物等搶救困難地區防火管理制度及自主初期應變作
                     消防斧、鐵鎚等相關破壞器具,
                                                         為:
                     破壞建築物外牆建立逃生出口,
                                                            督促場所管理權人確保消防安全設備堪用、定期辦理滅
                     延誤救援時效。
                                                         火器使用滅火技巧、依防護計畫書辦理避難逃生演練,提升
                                                         該地區民眾火災預防知識,並持續強化消防機關火災搶救演
                                                         練之整備與應變事宜。
                                                二、 內政部消防署於102年1月18日以台內消字第1020821355號函請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全面落實掌握並清查所轄搶救不易地區
                                                    (對象),並予以建檔;另為瞭解各縣市消防機關春節期間消防搶
                                                    救效能,及對於搶救不易地區(對象)消防整備情形,於102年2
                                                    月4日以消署救字第1020600051號函發「直轄市、縣(市)政府
                                                    消防機關102年春節期間火災搶救整備情形訪視計畫」,請各消防
                                                    機關就轄內搶救不易地區(對象)及依所轄地區特性訂定執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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