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消防月刊》-101年6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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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貨車桶裝瓦斯起火搶救情形




                     第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0條第1項第8                          現象而能辨識清楚。
                     款,分別處罰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                      4. 運送危險物品之駕駛人或隨車護送人員應經

                     元以下罰鍰。                                        專業訓練,並隨車攜帶有效之訓練證明書。

               1、 廠商貨主運送危險物品,應備具「危險物                             5. 裝載危險物品車輛應隨車攜帶未逾時效之滅

                  品道路運送計畫書」及「物質安全資料                                火器。
                  表」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                             8 應依危險物品之性質,隨車攜帶適當之個人

                  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該臨時通行證應隨                              防護裝備。

                  車攜帶之,其交由貨運業者運輸者,應會                             9. 裝載危險物品應隨車攜帶所裝載物品之物質
                  同申請,並責令駕駛人依規定之運輸路線                               安全資料表,其格式及填載應依行政院勞工

                  及時間行駛。                                           委員會訂定之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

               2. 車頭及車尾應懸掛布質三角紅旗之危險標                               則之規定,且隨車不得攜帶非所裝載危險物

                 識,每邊不得少於30公分。                                     品之物質安全資料表。
               3. 裝載危險物品車輛之左、右兩側及後方應懸                            10. 行駛中裝載容器之管口及封蓋應密封、鎖

                 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危險物品                                緊。

                 標誌及標示牌應以反光材料製作,運輸過程                             11. 裝載之瓦斯鋼瓶採直立放置,並應綑紮穩
                 中並應不致產生變形、磨損、褪色及剝落等                                妥,不得使其發生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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