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消防月刊-101年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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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臺中市100年與99年火災「發生時段」比較

                    時段
                          0~3時     3~6時     6~9時     9~12時 12~15時 15~18時 18~21時 21~24時               合計
                期間
                 100年       14        6        8        19       13       14        4        14       92

                  99年       17       11        6        19       8        16       10        13      100
                  增減        -3       -5       +2                 +5       -2        -6       +1       -8


                                      表6:臺中市100年與99年火災「發生原因」比較

                                                              瓦
                                               敬
                   原因                                         斯
                          人               電    神              漏     爐    燃    施    機    原     交
                          為    自    玩     氣    祭    燈    菸    氣     火    放    工    械    因     通    其    合
                          縱    殺    火     設    祖    燭    蒂    或     烹    爆    不    設    不     事    他    計
                          火               備    掃                    調    竹    慎    備    明     故
                 期間                            墓              爆
                                                              炸
                 100年     7     2    1    48   2    1     2    4    4    0    5     1    1    2    12   92

                  99年     13    3    2    36   10   0     7    0    5    1    3     0    1    1    18  100

                  增減      -6   -1    -1  +12   -8   +1   -5   +4    -1   -1   +2   +1        +1    -6   -8


               18時及夜間21時至24時之時段各14件(各佔                              分利用彼此資源,再加上民間力量共同聯

               15.2%),如表5。                                          防,對於出入里、鄰可疑人物主動監視查
                                                                    訪,打擊縱火犯於無形。因此,臺中市之

               陸、火災發生原因分析:                                          縱火案件已從96年之22件下降至100年之7

                   臺中市100年發生之92件火災,其起火原                             件,下降率達68.2%,如表7。
               因以電氣設備引起火災48件(佔52.2%),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亦落實「檢警消縱

               所佔比率高居第一位,其次為其他原因(如                                  火聯防作業要點」規定,於接獲火災報案

               遺留火種、蚊香使用不慎、炭火處理不慎及                                  時,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報警察機關啟

               施工中產生火花引燃等)引起火災12件(佔                                 動聯防機制,並指派人員迅速偵辦,故100
               13.0%),如表6。

                                                                 表7:臺中市96年至100年火災案件與「縱火案件」發生數比較
               柒、縱火火災分析:                                             處所      火災          縱火       縱火案件
                                                                  期間        發生數         案件數      發生率(%)
                  一、發生數分析:                                         96年        227        22          9.7
                       縣市合併後,臺中市之幅員擴大許                             97年        161        27         16.8

                   多,縱火案件的防範,僅靠消防機關之力                              98年        124        11          8.9

                   量有限,故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積極與警察                              99年        100        13         13.0
                   及檢察機關橫向聯繫並通力合作,藉由充                              100年       92          7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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