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98年消防白皮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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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當前重點工作與執行績效
1、強化專技人員制度
(1) 為健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體制,本署完成修法引進消防
專技人員,截至97年12月底止,已依「消防法」第8條規定
報請內政部核發消防設備師證書1,401張,消防設備士證書
4,127張。在消防設備師(士)未達定量人數之前(消防設
備師達500人且消防設備士達5,000人),截至97年止,本署
依「消防法」第7條第2項規定,已核發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
備設計監造執業證書4,471張及暫行從事裝置檢修執業證書
2,387張。
(2) 為維持消防專技人員之水準,其自取得證書日起每3年應接
受講習1次,自90年起至97年度,計複訓6,645人。
2、辦理檢修專業機構之審查
「消防法」第9條規定,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
備之定期檢修應委託檢修專業機構辦理,本署依「消防安全設
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設
立及展延有效期限之申請,97年經報請內政部核准之專業機構
計30家。
3、賡續督促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1) 為完備檢修申報制度,本署於86年10月6日訂頒「各類場所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以規範消防安全設備
之檢修項目、檢查方式、檢修基準及檢修結果之申報期限等
各項作業程序;另於97年4月24日部令修正發布上開作業基
準,增列第21章鹵化烴滅火設備及第22章惰性氣體滅火設
備,建立完整之檢修申報作業程序。另為協助集合住宅落實
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保養及檢修申報,已於92年7月16日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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