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98年消防白皮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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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當前重點工作與執行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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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災害防救法於89年實施,政府為推動整體性災害防救工作,
爰設立任務編組型態之「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由本署人員兼辦
其業務,並分以內政部(消防署)及災防會名義推動多項災害防救工
作。
一、修訂「災害防救法」暨相關法規
本署經多次邀集各相關部會研商討論及依提報行政院審查後之
意見修正,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97年2月15日送
請立法院審議,於97年4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97年5月14日
由 總統公布施行。計修正17條、刪除3條、新增3條,共變動23條。本
次修正後業已增列「礦災」、「森林火災」為本法列舉之災害,並授
權訂定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簡化搶通
及重建行政程序以及中央對地方政府補助等法規命令,且賦予地方政
府得強制除去有妨礙救災之設備或物件之權限,以及強化政府災害應
變、災後復原重建之作為。本次修正係推動台灣災害防救更加完備的
里程碑,將大幅提升我國災害管理的效能,強化政府災害防救能力,
進一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依據災害防救法授權,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須配合修訂
所管相關子法,其中內政部計需辦理9項,由本署辦理5項均已發布在
案。營建署4項,其中除「內政部辦理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
簡化行政程序辦法」業於98年2月13日辦理預告中,餘3項法案均已發
布在案。另有19項(如表4-1-1),刻由相關部會積極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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