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107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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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未來施政重點







                       至少擇1家進行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示範驗證。

                     2、第2階段:110年6月30日前,指導所轄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機構

                       、安養機構)、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榮譽國民之家之管理

                       權人完成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

                     3、第3階段:113年6月30日前,指導所轄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大型

                       空間、旅館,依本要點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完畢。

                     4、第4階段:113年7月1日起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及各港務


                       消防隊視人力及場所危險性不定期指導依法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

                       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

                    (三)研訂「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專業指導機構認可及管理須知」

                       ,以內政部107年10月18日內授消字第1070822940號令訂定發布,

                       明定指導機構資格、人員、設備及認可方式等相關事項,以落實消

                       防法第1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5條有關消防防護計畫中自衛消防編組

                       之功能,建立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指導機構認可及管理機制,協


                       助提升自衛消防編組應變成效。

                    四、推動大規模企業設置消防車輛

                    cc為強化企業火災初期搶救應變能量,於106年9月函頒「大量處理或儲

                    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事業單位設置消防車輛及泡沫砲塔指導綱領」,針

                    對處理或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1萬倍之事業單位,輔導

                    設置消防車輛(或移動式泡沫砲塔)及自衛消防編組人員;另如有外浮頂室

                    外儲槽直徑達34公尺以上者,建議設置放水量在1萬公升/分鐘以上之大流

                    量泡沫砲塔,俾於消防機關抵達前,先行投入自主搶救應變能量,抑制火

                    勢,減少場所之財產、人員及營運損失,並利消防機關後續到達後有效展


                    開消防救災行動。

                    五、強化隧道等特殊場所自主救災能力

                      長隧道公路為具密閉、特殊空間及搶救不易之特性,且其防救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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