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107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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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未來施政重點
至少擇1家進行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示範驗證。
2、第2階段:110年6月30日前,指導所轄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機構
、安養機構)、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榮譽國民之家之管理
權人完成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
3、第3階段:113年6月30日前,指導所轄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大型
空間、旅館,依本要點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完畢。
4、第4階段:113年7月1日起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及各港務
消防隊視人力及場所危險性不定期指導依法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
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
(三)研訂「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專業指導機構認可及管理須知」
,以內政部107年10月18日內授消字第1070822940號令訂定發布,
明定指導機構資格、人員、設備及認可方式等相關事項,以落實消
防法第1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5條有關消防防護計畫中自衛消防編組
之功能,建立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指導機構認可及管理機制,協
助提升自衛消防編組應變成效。
四、推動大規模企業設置消防車輛
cc為強化企業火災初期搶救應變能量,於106年9月函頒「大量處理或儲
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事業單位設置消防車輛及泡沫砲塔指導綱領」,針
對處理或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1萬倍之事業單位,輔導
設置消防車輛(或移動式泡沫砲塔)及自衛消防編組人員;另如有外浮頂室
外儲槽直徑達34公尺以上者,建議設置放水量在1萬公升/分鐘以上之大流
量泡沫砲塔,俾於消防機關抵達前,先行投入自主搶救應變能量,抑制火
勢,減少場所之財產、人員及營運損失,並利消防機關後續到達後有效展
開消防救災行動。
五、強化隧道等特殊場所自主救災能力
長隧道公路為具密閉、特殊空間及搶救不易之特性,且其防救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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