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105年消防白皮書
P. 52
105消防白皮書
第四章 當前重點工作與執行績效
第一節 災害管理(含災害防救業務)
一、配合立法院審議進度,持續辦理「災害防救法」修正
(一)為因應日本311大地震嚴重災情、疫情防治議題及配合縣(市)改制直
轄市之檢討,於100年8月18日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單位)召開
「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研商會議後,由行政院於101年3
ccc月22日將修正條文送請立法院審議,其中除「災害防救法」第26條
修正條文業經立法院於101年11月13日三讀通過並於101年11月28日
奉總統公布外,又針對委員提案不宜修訂或執行疑慮部分於101年6
ccc月15日邀集相關機關(單位)開會研商達成共識,並提列相關建議意
見或修正條文在案。立法院於104年12月14日並針對上開草案及委
員相關提案召開朝野黨團協商會議。
(二)另針對「災害防救法」第47條之1,由檢察官核發死亡證明書之作
法,因對人民程序保障不足且有侵犯司法權疑慮,爰修正改由法院
裁定確定失蹤人之死亡及死亡之時間,並經行政院於102年3月18日
函送立法院審議。將配合立法院審議進程,賡續辦理「災害防救法
」修正事宜。
(三)上開2草案因立法院第8屆立委任期屆滿,均不續審退回。
二、修正「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為因應近年全球氣候環境急遽變遷,並使救助金的發放更能符合公平
正義原則,爰辦理「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修正,將龍
捲風列入「風災」、海嘯列入「震災」的範圍,另明定「救助」以人民生
活扶助為目的,並增訂同一期間發生多種災害,只可擇一種類領取救助金
,不得重複領取,以及因「故意」致自身或他人受災死亡、失蹤、重傷或
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不得具領災害救助金等條文,並於104年2月
-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