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104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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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消防白皮書







                包括起火時間、起火地點、起火處及起火原因。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

                若有不服消防機關調查鑑定結果之火災案件,則可依「直轄市縣市政府火


                災鑑定委員會設置基準及指導要點」申請認定;如仍不服時,則可依「內

                政部消防署火災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申請再認定。

                七、完整建置火災案件資料

                     火災案件資料為一寶貴資料,為消防搶救及預防政策制定之重要參考

                資料,為完整記錄全國火災案件資料,本署於95年完成「火災調查資訊管

                理系統」建置,並已輸入92年至103年之火災案件完整資料。

                八、辦理全國重大火災案件調查支援工作

                     對於全國重大或有糾紛之案件,要求各消防機關依本署規定申請支

                援,本署亦適時注意全國重大敏感火災案件,於火災發生後適時派員協助


                各消防機關調查。遇有重大困難火災案件時,督導各消防機關召開火災鑑

                定委員會,有效鑑定火災發生原因,並適時提供相關鑑定技術及文獻資

                料,以協助調查鑑定起火原因,強化火災調查能力。103年本署派員協助

                各消防機關及司法機關等勘查重大火災現場共計9件。

                九、協助全國重大困難火災案件證物鑑定工作

                     火災原因調查需以科學方法進行分析,方能正確判定起火點及火災發

                生原因,本署中央鑑定實驗室儀器設備精良,負責全國重大困難火災案件


                證物鑑定工作,103年共計協助各消防機關鑑定火災案件證物497件。

                十、賡續執行「提升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製作水準」計畫

                     為提升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水準,103年賡續積極執行相關策略,除

                加強火災調查業務主管審核機制、強化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審核機制、建

                立新進火災調查人員考核機制外,並修訂火災鑑定委員會相關規範,期能

                全面提升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水準。

                十一、嚴格審查特殊重大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本署對於(1)特殊、重大火災案件(2)火災原因不明案件(3)認為日後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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