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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消防白皮書
第四章 當前重點工作與執行績效
第一節 災害管理(含災害防救業務)
一、配合立法院審議進度,持續辦理「災害防救法」修正
(一) 為因應日本311大地震嚴重災情、疫情防治議題及配合縣(市)改
制直轄市之檢討,於100年8月18日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單
位)召開「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研商會議後,由行政院
於101年3月22日將修正條文送請立法院審議,其中除「災害防救
法」第26條修正條文業經立法院於101年11月13日三讀通過並於101
年11月28日奉總統公布外,又針對委員提案不宜修訂或執行疑慮部
分於101年6月15日邀集相關機關(單位)開會研商達成共識,並提
列相關建議意見或修正條文在案。
(二) 另針對「災害防救法」第47條之1,由檢察官核發死亡證明書之作
法,因對人民程序保障不足且有侵犯司法權疑慮,爰修正改由法
院裁定確定失蹤人之死亡及死亡之時間,並經行政院於102年3月18
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將配合立法院審議進程,賡續辦理「災害防救
法」修正事宜。
二、修正「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為因應近年全球氣候環境急遽變遷,並使救助金的發放更能符合公
平正義原則,爰辦理「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修正,將
龍捲風列入「風災」、海嘯列入「震災」的範圍,另明定「救助」以人民
生活扶助為目的,並增訂同一期間發生多種災害,只可擇一種類領取救助
金,不得重複領取,以及因「故意」致自身或他人受災死亡、失蹤、重傷
或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不得具領災害救助金等條文,並經內政部
法規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完竣,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後續修正事宜。
三、配合行政院辦理年度災害防救業務訪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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