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104年消防白皮書
P. 170

104消防白皮書







                (十一)初級救護技術員…………………………………………………… 79

                           簡稱EMT-1(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1),由相當初級中等


                           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資格之人員,於經法定至少40小時課程

                           訓練合格者,由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或團體發給初級救護技術員

                           合格證書,可從事包紮止血、骨折固定及心肺復甦術等初級急救


                           任務。
                (十二)中級救護技術員…………………………………………………… 79


                           簡稱EMT-2(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2),由具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且已具備初級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書之人

                           員,於經法定至少280小時課程訓練合格者,由辦理訓練之機關


                           (構)或團體發給中級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書,除可執行初級救護技

                           術員得執行之救護範圍工作外,並可執行周邊血管路徑之設置及

                           維持、使用喉罩呼吸道等進階急救任務。

                (十三)高級救護技術員…………………………………………………… 79


                           簡稱EMT-P(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 Paramedic),領有中

                           級救護員證書4年以上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中級救護員證

                           書,於經法定至少1,280小時課程訓練合格者,由訓練機關(構)或

                           團體報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委託之專業團體甄試通過後,由該專


                           業團體發給證書。除可執行初、中級救護技術員得執行之救護範

                           圍工作外,並可在醫師預立醫囑下施行注射、給藥、施行氣管插

                           管、電擊術及使用體外心律器等高度技術性急救項目。



















                                                           - 158 -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