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9 - 104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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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五)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 60

                           係指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3條規定,對於未


                           定國家標準或國內無法檢驗之消防安全設備,應檢陳國外標準、國

                           外(內)檢驗報告及試驗合格或規格證明,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

                           可後,始准使用。

                  (六)公共危險物品………………………………………………………… 63


                           係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3條定義之6類物品,其範圍包括:氧化性固體、易燃固體、發火

                           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易燃液體、自反應物質及有機

                           過氧化物、氧化性液體。

                  (七)液化石油氣容器型式認可…………………………………………… 65


                           係指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型式,其形狀、構造、材質及性能,應符合

                           內政部所訂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

                  (八)液化石油氣容器個別認可…………………………………………… 65


                           係指已取得型式認可之液化石油氣容器,於國內製造出廠前或國外

                           進口銷售前,經確認其產品之形狀、構造、材質及性能與型式認可

                           相符。

                  (九)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 66


                           係指在國內製造或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輸入一般爆竹煙火前,驗證一

                           般爆竹煙火之分類、形狀、構造、材質、成分、性能及標示,符合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規範之程序。

                  (十)一般爆竹煙火個別認可……………………………………………… 67


                           係指已取得型式認可之一般爆竹煙火,在國內製造出廠前或自國外

                           輸入銷售前,驗證其形狀、構造、材質、成分、性能與標示及型式

                           認可相符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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