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104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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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消防白皮書







                                                        附 錄




                一、名詞解釋

                (一)防焰認證制度 ………………………………………………………… 48

                        為防範火災發生時,建築物室內裝飾之易燃材質,成為火勢擴大之

                        媒介,因此「消防法」第11條第1項規定:11層以上建築物、地下


                        建築物等,應使用具防焰性能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

                        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並要求防焰認證廠商,應具一定之設備、

                        品管能力、進出貨管理及作業規範等運作能力,以確保防焰物品之


                        品質。
                (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49


                        係指依據「消防法」第9條規定,對於依「消防法」第6條第1項應

                        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

                        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


                        查。

                (三)防火管理……………………………………………………………… 51

                        係指依「消防法」第1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3條所稱,一定規模以上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

                        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

                        必要之業務。

                (四)高層建築物 …………………………………………………………… 53

                        係指依「建築技術規則」第227條規定,高度在50公尺或樓層在16


                        層以上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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