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103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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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消防白皮書








                       己保護」之目標。

              (二)提升消防器材設備品質

                 1、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制度已完成「消防法」修正立法,賡


                       續依產品屬性、市場成熟度及廠測設備等納入型式及個別認可作

                       業,由內政部登錄機構檢驗或會同試驗,落實產品出廠前品質管

                       理。後續尚有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廣播主機、蓄電池設備、水霧

                       噴頭、泡沫原液、瓦斯漏氣探測器、救助袋、洩波同軸電纜及簡易

                       自動滅火設備等項產品,待依其市場需求及其試驗作業之可行性,

                       訂頒相關認可基準,辦理認可作業事宜。

                 2、引用新技術、工法或設備(綜合類)申請審核認可案件,以現行政

                       府機關精簡人力及簡併機關政策方向,未來將有囿於人力無法有效

                       胃納是類產品應用之審議作業,爰擬就是項審核認可業務導入規格


                       式法規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審議及認可思考方向,研擬其法制作業

                       及相關配套作法。

                 3、為促進消防產業發展、提升消防類產品檢驗水平及國際能見度,爰

                       循序將認可基準及相關規定導入國際化標準,並輔導內政部登錄機

                       構投注人力、設備及教育訓練,舉辦檢驗業務國際研討會、取得實

                       驗室相關認證及參與國際檢測組織,並藉與國際知名檢測實驗室交

                       流,強化專業檢測設備及技術能力,有效漸進邁入國際化。


                 4、為符消防器材設備產品面實際需求及與國際檢測標準接軌,未來將

                       依認可業務執行現況,考量國內檢測能量及必要性,及參考美、日

                       等國外相關具體技術規範資料,持續修訂如滅火器及滅火器用滅火

                       藥劑等消防器材設備認可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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