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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消防白皮書








                    第十一節 救災救護指揮派遣(含國家搜救業務)




              一、召開「消防外勤人力及勤務檢討改進措施協調會」

                    102年4月8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由李前部長鴻源專案報告「全國警消

              人員配置現況檢討暨工作時數分配改善方案」,經陳委員超明提案「建議

              消防署協調各地方政府於3個月內檢討消防人員服勤時數,每月加班時數

              以200小時為原則」、李委員俊俋提案「應針對預算及人力配置,妥善規

              劃勤務及執行派遣任務」及李委員桐豪、姚委員文智亦提案「解決消防人

              員超時勤務嚴重、消防人力員額不足問題」,針對各立委所提問題本署特


              召開協調會議,希冀能改善基層消防同仁超時工作問題。

                    會中討論有關「如何充實外勤消防人力改善措施」、「消防勤務實

              施策進作為」、「落實超勤補償獎勵措施」及「如何充分運用民力(義勇

              消防隊、鳳凰志工等)或消防替代役協勤」等議題,並由主席裁示請本署

              人事室依「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計畫或措施涉及地方機關員額

              配置事宜處理原則」,研議訂定地方消防人力補充計畫,賡續商請各地方

              政府消防局完成研商消防人力增補相關措施,並請各地方政府消防局在執

              行可能危害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但非屬消防法定勤務之「為民服務」工作

              時,應與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權責機關協議處理機制,以降低基


              層同仁執行無關維護民眾安全之勤務量。

                    另請各地方政府消防局依「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

              辦法」及「內政部替代役消防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研議精簡勤務及妥善

              規劃義勇消防、鳳凰志工等民力或消防替代役對於防災宣導、水源調查、

              救災救護、為民服務、車輛裝備保養或其他輔助性勤務之協勤,並依轄區

              特性訂定適宜之勤務編排基準,朝勤1休1制或增加補休、外宿天數,以達


              每月服勤加班時數200小時內為原則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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