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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消防白皮書
廠商宣導手冊」,寄發各消防機關及防焰認證廠商,加強防焰廠商
對防焰法規認知,對提升防焰物品之管理及火災發生的預防上,具
正面且實質之效益。
(二)落實檢修申報制度
為建立民眾「自己財產,自己保護」的觀念,繼續推動「消防安全
設備檢修申報制度」,由管理權人委託消防設備師(士)定期檢修
消防安全設備,以確保該等設備之功能正常。
1、強化專技人員制度
(1)為健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體制,本署完成修法引進消防專技
人員,截至99年底止,已依「消防法」第8條規定報請內政部核
發消防設備士證書4,641張,消防設備師證書1,482張。
(2)為維持消防專技人員之水準,其自取得證書日起每3年應接受講
習1次,自90年起至99年度,計複訓8,237人次。
2、辦理檢修專業機構之審查
「消防法」第9條規定,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
定期檢修應委託檢修專業機構辦理,本署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
業機構管理辦法」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設立及延展有效
期限之申請,99年經報請內政部核准之專業機構計30家。
3、賡續督促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1)為完備檢修申報制度,本署於86年10月6日訂頒「各類場所消防
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以規範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
目、檢查方式、檢修基準及檢修結果之申報期限等各項作業程
序;另於97年4月24日以內政部令修正發布上開作業基準,增列
第21章鹵化烴滅火設備及第22章惰性氣體滅火設備,98年11月27
日以內政部令修正發布上開作業基準,增列第23章冷卻撒水設備
及第24章射水設備,明訂新設備之檢修項目及注意事項。另為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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