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100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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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當前重點工作與執行績效
鑑於實務上我國人配偶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人
數逐年提升,來臺與我國人共營家庭生活,倘家庭成員或其本人因災害致
死傷、失蹤或住屋因災害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如以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致
無法受領災害救助金,生活頓失依靠,造成受災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基於
政府提供災害救助以維持受災家庭生活基本運作之意旨,為保障我國人合
法配偶之權益並使受災家庭實際受惠,並配合總統於99年1月27日華總一
義字第09900017931號令公布增訂「災害防救法」第47條之1條文,爰檢討
修正「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四、完成「災害應變徵調徵用徵購補償或計價辦法」修正案
災害應變徵調徵用徵購補償或計價辦法第3條對於被徵用機具等之補
償或計價,明定得於協議不成立時,逕由該管政府機關參照徵用當地時價
及物資新舊程度計價定之;至於被徵用之工程重機械、車輛、船舶及航空
器之補償或計價,同辦法第4條則明定準用「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及其
相關規定辦理;惟「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31條僅規定補償係由徵用機
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所有人、管理人、相關同業公會參照市價及
使用情形評定,並無協議不成立時之處理規定,致莫拉克風災實際執行時
即產生困擾。為符災害防救實際需求,爰檢討修正,並經內政部於99年7
月1日以台內消字第0980820525號令發布施行在案。
五、配合「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初成立(99年2月1日),業務移轉會
同辦理事項
(一)召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第13次會議(99年4月20日)。
(二)辦理99年度全國災害防救演習籌備及評核事項(自3月30日至4月30
日)。
(三)辦理99年度直轄市、縣(市)首長災害防救研討會(5月14日)。
(四)辦理99年度災害防救工作評量及實地訪視(自3月1日至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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