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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震災減稅專案規定一覽表
序號 法規命令(或函釋)名稱或內容 發布(廢止)日期 發布令函號
教育部辦理921地震災區學校重建接受各
8 界捐款認列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或營利事 89.1.27 財政部台財稅第0890450287號函
業所得稅費用出具捐款收據等相關規定。
因921震災而展延期間之房貸利息,如銀
行除自行評估貸款利息可望收回者外,採
對內停止計息方式處理,則該展延期間之
9 利息,得自展延期限屆滿後,依銀行與受 89.2.15 財政部台財融第89723541號函
災戶之分期償還約定,採權責發生制分期
認列利息收入,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及營利
事業所得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據「921大地震受災
10 失業者以工代賑之實施要點」給付受災者 89.3.14 財政部台財稅第0890451560號函
以工代賑酬勞,免納所得稅。
因震災依緊急命令徵收之免稅農地徵用期
11 88.12.7 財政部台財稅第880865323號函
間未農用免補稅
被繼承人所遺農地於繼承後5年內因921震
12 災經公所予以協議價購改建道路致未能作 89.7.4 財政部台財稅第0890039824號函
農用者免補稅
1.財政部(89)台財稅字第
1.89.4.25發布,自921 0890452128號令、內政部(89)
921震災災區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 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施 台內地字第 8968895號令會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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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標準 行之日起施行 訂定發布2.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2.95.3.24發布廢止 0950451268號令、內政部台內地字
第 0950043429 號令會銜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財政部
工商業的復原重建 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