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蛻變重生







                                                921震災減稅專案規定一覽表


               序號         法規命令(或函釋)名稱或內容                  發布(廢止)日期                    發布令函號



                                                                            1.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29730號令公布
                                                        1.89.2.3公布
                 1    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2.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
                                                        2.95.2.3廢止
                                                                             會重建行字第 0950000404B號公告施
                                                                             行期限至95年2月4日期滿廢止




                      民間機構參與921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               9.7.11發布施行期間        財政部(89)台財稅字第 0890454147
                 2
                      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自89.2.5至94.2.4止     號令





                      民間機構參與921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               89.7.11發布施行期間       財政部(89)台財稅字第 0890454147
                 3
                      投資抵減辦法                            自89.2.5至94.2.4止     號令





                      公司投資於921地震災區內指定地區適用               94.11.1發布施行期間
                 4                                                          經濟部經工字第09400612230 號令
                      投資抵減辦法                            自94.2.5至95.2.4止





                      稽徵機關辦理921集集大震災害損失之會
                 5                                      88.10.1             財政部(88)台財稅第881948036號函
                      勘及認定作業要點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88年9月21日地震災害
                      賑災之捐贈,可依所得稅法及公職人員選
                 6                                      88.10.1             財政部(88)台財稅第881947943號函
                      舉罷免法規定申報列舉扣除或列報當年度
                      費用或損失。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營造公會921賑災重
                      建專戶」及「財團法人臺北市現代婦女基
                      金會921震災後續扶助專戶」之捐贈,應
                 7                                      88.11.9             財政部台財稅第881955806號函
                      依所得稅法規定限額內(綜合所得總額
                      20%,營利事業所得額10%)申報列舉扣除
                      或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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