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消防月刊202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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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檢討分析:包括 量,如表一所列。自執行本案以來,火災報告之
(1)管理權人涉未依消防法第三十五條 案件數合計,以新北市(28 件)最多,再者為
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等之 桃園市(23 件)、臺中市(21 件)、臺北市(17
說明。 件)、高雄市(16 件)、臺南市(14 件)、彰
(2)防火管理人及其業務執行人員涉未 化縣(11 件)、雲林縣及屏東縣(10 件),其
依場所消防防護計畫落實執行自主 餘縣市則少於 10 件。
檢查、教育訓練、自衛消防編組作
消防署於收到各縣市消防機關陳送之火災
業等之說明。
報告後,均由消防署各業務組室,依火災報告之
(3)保安監督人或爆竹煙火監督人及其
內容,加以審核及分析;而對於該火災案件檢討
業務執行人員,涉未依場所消防防
分析及建議之內容,亦由各組室錄案參考,期能
災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落實執行
發掘可供消防施政檢討改進之內容。
自主檢查、教育訓練、自衛消防編
組作業等之說明。
結論
(4)工廠之管理權人涉未依消防法第
「火災報告」之目的,便是以各業務單位的
二十一條之一規定,提供廠區救災
角度,整合出各火災案件之個別性及特殊性,並
必要資訊及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
落實各類場所管理權人、所有權人及防火管理業
災等之說明。
務執行人員等,平時執行消防安全之情形,以期
執行成果 發揮出預防火災之目標。也達到:即使發生火災,
本規定自 107 年 7 月開始執行,自 107 年 也能於火災初期有效搶救、降低火災財物損失、
下半年度迄 109 年度各縣市火災報告之製作數 減少人命傷亡之消防行政目的。
表一、火災報告製作數量
15 107年
108年
12 109年
9
6
3
0 北 市 新 市 臺 北 市 園 桃 臺 中 市 臺 市 南 市 雄 高 縣 蘭 宜 竹 新 縣 縣 苗 栗 縣 化 彰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屏 東 縣 臺 東 縣 花 蓮 縣 基 隆 市 新 竹 市 市 義 嘉 金 門 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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