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消防月刊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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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初期指揮官現場支援人力車輛估算參考表
 資源 ( 支援 )
  質化想法
  量化計算
   水
 1、危險物品須考慮是否禁水性物質。 2、油類或易燃性液體,須考慮使用水霧或泡沫。
 1、評估燃燒面積 ( 平方公尺 )*14,得出現場所需流量 L/min。 2、消防栓流量可參考平時測量流量數值,若無紀錄,則估約 500~1000 L/min。 3、天然水源則依抽水車輛、器材之吸水能力計算 ( 如:小型水箱車 1,200~1,600L/
min、 一 般 型 消 防 車 2,500~3,000 L/min、 水 庫 車 3,200~4,000 L/min、 小 幫 浦 500~600 L/min),並注意車輛、器材之數量 ( 使用越多數量車輛、器材抽水,加總 的供水流量就會越大 )。
4、水源供給流量宜大於燃燒面積所需流量。
  車
 攻擊車
  攻擊車至少 2 輛以上,分散風險,避免車輛故障時,應變不及。
  1、一般型水箱車或水庫車,每車可設算出 2.5 吋水線上限 4 線(150gpm)、1.5 吋水 線上限 6 線(95gpm)。通常無須考慮攻擊車不足之問題。
2、小型水箱車,每車可設算出 2.5 吋水線上限 2 線(150gpm)、1.5 吋水線上限 3 線 (95gpm)。
3、若現場需更多水線時,需調動其他水箱車使用,以避免超出消防幫浦性能,致水線 流量、壓力不足,無法達成預期滅火效能。
 中繼車
  1、考量所需佔據消防栓與現場之距離。100 公尺需 1 輛、200 公尺需 2 輛、300 公尺 需 3 輛、400 公尺需 4 輛、500 公尺需 5 輛。
2、超過 500 公尺,宜採集水區、供水區戰術。
 小型 水箱車
  僅適用狹小巷道,且幫浦功率小,除第 1 梯次外,支援車組無須使 用小型水箱車。
  火災地點為狹小巷道時,第一梯次應有 2 輛以上。
 水庫車
 水庫車之大容量水箱具有應急功能,可保短時間 ( 約 10 至 15 分鐘, 2 線射水 ) 內水源無虞,但仍須建立中繼水源,以利長時間作戰。
 1、1 套集水區、供水區戰術,須有 2 輛水庫車、2 輛一般型水箱車 ( 假設輸送距離 1 公里、 運送平均流量 1,000 L/min)。
2、1 次申請支援 4 輛為原則。( 期望確保 40 至 60 分鐘水源中繼無虞、或建立 2 套集水區、 供水區戰術 )
   雲梯車
 雲梯車是火災搶救的重要利器,應善加利用,包括瞭解雲梯車腳架 最小窄放寬度。
 1、3 層樓以上建築物火災就要有 1 輛雲梯車,不用考慮在幾樓燒。
2、 層與適用雲梯 之關係:1-8 (21 公尺 ),30 公尺以上雲梯 。9 以上,50 公尺以上
雲梯 。
3、第 1 輛派遣雲梯車,先考慮雲梯車高度能適合起火樓層,第 2 輛派遣雲梯車,則考慮
雲梯車高度能適合整棟樓高。雲梯車以 2 輛為原則。
 化學車
 1、使用泡沫應採現場全體放射泡沫為原則,以免普通水線射水將覆 蓋之泡沫,沖刷流走。( 水箱車可使用吸取式泡沫瞄子,共同放 射泡沫 )
2、以化學車擔任攻擊車為主,確保所有水線均使用泡沫水線。
 1、B 類火災基本數量 4 輛為原則,1 次申請支援以 4 輛為原則。(1 部化學車泡沫儲槽 容量約 1,000L,以 3% 混合比例,出 1 線泡沫水線【150gpm】,約可放射泡沫水 線 60 分鐘。4 部可出 4 線泡沫水線、各放射 60 分鐘。)
2、注意泡沫儲槽容量 ( 各化學車設計儲槽容量仍有不同 ),換算可放射時間。
 空壓車
 各分隊雖有攜帶空氣呼吸器到達現場使用,但多半僅供第 1 次進入 火場使用,使用時間約 20 分鐘。若後續無空壓車支援氣瓶替換及 灌充,將造成後續進入火場搶救行動之延宕。
 1、火災若不能於 30 分鐘內撲滅時,至少應派遣 1 輛空壓車。 2、超過 10 個人員編組或搶救時間超過 1 小時,2 輛空壓車。
 照明車
  1、夜間火災,若不能於 30 分鐘內撲滅時,至少應派遣 1 輛照明車。 2、火場至少應架設移動式照明燈。
   排煙車
1、視火災情況增派 ( 如:地下室火災 ) 2、通風排煙技術難度高,且現場開口情況掌握不易,於火勢控制前,
不建議使用。
 救護車
 救護人力初期較為不足,宜先檢傷分類。初期能發現及救出之傷患, 受傷情況通常不嚴重,可考量先行檢傷分類,暫緩送醫。
 救護車須比可能受困人數多 1 輛備用。
  人
 指揮 人力
  有人受困或不能於 30 分鐘內撲滅之火災,應立即派遣大隊 ( 指揮隊 ) 出勤。
   破壞作業 ( 含照明 )
 1、破壞前,應注意水線是否飽水在旁待命。破壞後,要將門先掩上 ( 門控 ),避免過度通風,交由水線小組進入搶救。
2、破壞完成後,再立即架設照明。
 考量進入動線之數量,每 1 個動線 ( 入室進口 ) 規劃 1 組,初期至少 1 組。
   人命 搜救
  1、疏散民眾與搜救民眾,是不同的概念。協助暫時安全區民眾避難 疏散,非急迫任務。民眾可暫時留在現場,以安撫民眾情緒為 主,於中、後期人力較為充足時,再調派人力前往疏散,故不 另計疏散民眾所需人力。
2、初期人力有限,應執行急迫情況之人命搜救。
  依據所掌握之受困人數資訊而定,每 1 個受困人員,至少派遣 1 組。
   侷限火勢 ( 含滅火 攻擊 )
 1. 水線編組,依搶救進度執行火場內部之侷限火勢、滅火攻擊、殘 火處理等任務。
2.「侷限火勢」及「滅火攻擊」均為持瞄射水,惟射水目的不同。「侷 限火勢」( 靜態 ) 係固守於某個位置,目的在於控制火煙不往某 個方向 ( 如:往樓梯口上方 ) 蔓延;「滅火攻擊」( 動態 ) 則水 線往火煙位置推進,以撲滅火勢。
3. 初期計算人力時,將不同目的之各水線編組予以合併、簡化計算。
 1、1 套集水區、供水區戰術,須有 2 輛水庫車、2 輛一般型水箱車 ( 假設輸送距離 1 公里、 運送平均流量 1,000 L/min)。
2、1 次申請支援 4 輛為原則。( 期望確保 40 至 60 分鐘水源中繼無虞、或建立 2 套集水區、 供水區戰術 )
 周界 防護
  「周界防護」係指火場外部之水線防護,故需考量火場外部可能延 燒之對象物而定。若無可延燒之對象物或無延燒可能者 ( 如:間距 達 6 公尺以上 ),無須規劃「周界防護」編組。
  每面每20公尺規劃1組。
 架梯
1、架梯完成後,配合梯上人員(水線小組或人命搜救小組),進行 下方安全確保,非架梯後即離開。
2、若架梯人員要離開現場,表示該消防梯暫無使用需求,應將該消 防梯先收梯並移至適當處所。
2、3 樓火災,視可進入開口 ( 窗戶 ) 數量規劃,於第一、三面至少各規劃 1 組「架梯」 編組。
 救護 人力
  救護人力以待命救護為主,於現場人力不足且有人命救助之急迫任 務時,始支援救災任務。
  每輛救護車配置 2 名救護員,不另計算編組人力。
            備註:
1、 估算係以 1 小時內可能之搶救任務,所需人車數量。故至少每小時應估算 1 次。
2、 以現場簡易、迅速、合理、可行作為考量,不求精準。
3、 各式車輛出勤,至少應有 2 人以上出勤,確保行車及現場部署安全。於車輛部署定位後,再依現場任務需要,調度副手或司機 ( 若車輛無使用需求 ) 編組人力運用。
4、 初期估算人員編組數量,不要考量 1 組人員可以兼任數個任務。每 1 人員編組先僅以 1 個任務為考量,務求調派充足人力到場支援,隨時保持現場有 1 組以上預備人員編組可用。 5、 各項任務應有始有終,完成任務要向指揮官回報後,才能結束任務。指揮官亦需考量完成任務之人員需經適當休整後,再執行下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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