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105年12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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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Work Discussion





















































                            ■圖 1  日本 2012 年至 2014 年住宅火災警報器設置效益分析說明圖。
                            (資料來源:日本總務省消防廳網站/住宅防火關係,http://www.fdma.go.jp/html/life/yobou_contents/qa/)


                二、日本                                          法第 6 條、第 35 條及第 37 條修正條文,以 98
                日本總務省消防廳於 2004 年 6 月 2 日修正                    年 10 月 15 日函陳報行政院同意後,另協調立法
           消防法 9 條之 2 將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列入規                          委員提案連署。案經行政院秘書長 98 年 11 月

           範,其設置率由 2008 年的 25%,提升至 2015                       16 日函原則同意後,隨即提請立法委員提案連
           年 81%,而從 2012 年至 2014 年之住宅火災統                      署,於 99 年 3 月 10 日以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提
           計結果,死亡人數降低約 3 分之 1,樓地板面積                           出消防法第 6 條、第 35 條、第 37 條修正草案。

           燒損及損失金額則減半,如圖 1。                                   嗣經99年4月30日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第
                                                              11 次會議三讀通過,並於同年 5 月 19 日修正公
           參、國內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推動情形
                                                              布。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規範                                  1. 增列依法免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及

                (一)修正消防法第 6 條、第 35 條及第 37 條                   老人福利機構等低避難能力場所及住宅,其管理
                為降低住宅火災致人命傷亡,保護民眾生命                           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有關安
           安全,並因應 98 年 3 月 2 日臺北市白雪大旅社                        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等應遵循之方式授權訂

           火災多人罹難事故,內政部(消防署)擬具消防                              定辦法(修正條文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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