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105年11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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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 Discussion  工作研討











                                 透過非緊急救護案件收費制度遏止濫用救護資源情形,進而精進救護派遣及縮短反應時間,以提
                                  升到院前緊急救護服務效率及品質。
                         臺北市     1.非至急救責任醫院之急診就醫者(不包含至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就醫之精神病患及臨盆之孕
                                  婦)。
                                 2.收費對象得依施行成效提報臺北市政府緊急救護審核小組規劃調整之。
                                 為有效運用緊急救護資源,提升緊急救護服務品質與效率,發揮消防救護車緊急救護之效能。
                                 1.經常性酒醉路倒者。
                         桃園市     2.未至急診室就醫者:指申請桃園市政府消防救護車載至醫院後,前往門診掛號或逕自離開而未
                                  於急診室就醫。
                                 3.症狀輕微者:指申請原因尚屬輕微,至急診室後可等待治療時間逾60分鐘以上。
                                 確保緊急醫療救護資源有效運用。
                                 1.指定送非急救責任醫院。
                         新竹市     2.經送達急救責任醫院後逕至門診就診者。
                                 3.非創傷病患申請緊急救護服務,經消防人員評估顯非緊急狀況,於勸導後仍堅持送醫,並經急
              收費目的/               救責任醫院檢傷分類為第5級,且當年度達2次以上。
              收費對象
                                 遏止濫用救護資源。
                                 1.經常性飲酒之非緊急傷病患,經醫院檢傷分類認定為4級或5級者。
                         新竹縣
                                 2.載送之傷病患到院後,自行改掛門診治療或逕自離開者。
                                 3.其他明顯浪費救護車資源者。
                                 增進民眾傷病患後送醫院作業之效能。
                                 指定送醫單程(發生地到目的地)超過12公里且到院後非至急診掛號就醫個案之送醫指定人(傷
                         臺中市      病患本人或其家屬)
                                 【補充說明】
                                 12公里係採救護車時數50公里,後送醫院15分鐘車程算出來的(50/60*15=12.4)。
                                 有效運用緊急救護資源,保障傷病患權益。
                                 1.指定送往就近適當之急救責任醫院或醫療機構以外之醫療機構。但救護大量傷病或心肺功能停
                         高雄市      止之患者時,不接受指定。指定送往之醫療機構,以位於本市轄區內者為限。
                                 2.傷病患送達急救責任醫院後,逕至門診就診。
                                 3.傷病患經救護人員評估為非緊急狀況並經急診檢傷分類為第4級或第5級。
                                 每趟次救護勤務收取新臺幣1,800元,費用明細如下:
                                 1.基本費:新臺幣800元。2.救護員費:新臺幣1000元(2名EMT-2)
                                 2.審查作業:臺北市政府緊急救護審核小組置組長 1 人,由臺北市政府消防局遴派之;副組長 1
                                  人,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遴派之;另置組員5人至 7 人,任期 2 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臺北市
                                  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由組長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1.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代表1至2人。2.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1人。3.臺北市政府消防
                                  局醫療指導醫師1人。4.臺北市政府急救責任醫院急診專科醫師1人。5.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代表1
                                  至2人
                                 每趟救護勤務收費金額為新臺幣1500元,費用項目如下:
                                 1.基本費:新臺幣700元。
                         桃園市     2.救護技術員:費用新臺幣800元(配置2名以上初級救護技術員)。
                                 3.審查作業:由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局長或其授權之人員擔任主席,並置委員5人,由消防局緊急救
                                  護科、醫療指導醫師各1人及高級救護技術員代表3人擔任。
              收費金額/
              審查作業               1.每趟新臺幣600元
                         新竹市
                                 2.審查作業:由業務主管機關審理。
                                 1.每趟新臺幣1600元
                         新竹縣
                                 2.審查作業:由消防局緊急救護科、醫療指導醫師及高級救護技術員代表擔任。
                                 每趟次收取費用依實際行使里程及時間計算,費用明細如下:
                                 1.救護車:(1)【基本額600元】加上每公里25元乘【(發生地到目的地距離公里數減5公里)乘
                                  二趟】元。(2)國道計程收費:依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公告之國道計程收費通行費率計
                         臺中市      算實際金額支付。
                                 2.救護技術員:費用以單程時間計算,每位救護技術員每小時500元,未滿1小時者,亦以1小時
                                  計。
                                 3.審查作業:由業務主管機關審理。
                                 1.每趟新臺幣1700元
                         高雄市
                                 2.審查作業:由業務主管機關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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