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105年8月消防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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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 Prevention & Rescue Section 消防天地
■消防隊員立即為傷者請洗傷口跟包紮止血。
濫用救護車的情形。以高雄市為例,有下列不當 室掛號而逕至門診就診、回診或復健等明顯濫用
使用救護車情形需收取新臺幣 1700 元: 救護資源之非緊急傷病患。如係身心障礙人士或
(一)指定送往就近適當之急救責任醫院或 持有醫師診斷證明書需門診就醫者可申請復康巴
醫療機構以外之醫療機構: 士載送。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及緊急救護辦法規定,緊 (三)傷病患經救護人員評估為非緊急狀況
急傷病患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 並經急診檢傷分類為第四級或第五級:
構,目的是使緊急傷病患迅速得到適當醫療。如 急診檢傷級數係依衛生署所訂之五級檢傷
指定送往非就近適當急救責任醫院或醫療機構, 系統判定,具有公信力且全國一致;經急診檢傷
不僅容易延誤就醫時機,且往返耗時,亦影響其 分類為第四級或第五級之傷病患,其建議候診時
他緊急傷病患之權益。但如病患之病情特殊且與 間分別為 60 分鐘及 120 分鐘,屬非緊急情況,
原來病史(歷)相關,送往原就醫醫院具有實質 應至門診就醫,而非急診。故救護車載送此類非
醫療效益者,救護人員將視病情需要送至指定醫 緊急個案,不僅耗損救護資源,亦破壞緊急醫療
院。 救護系統效益,因而耽誤緊急個案之就醫時效。
(二)傷病患送達急救責任醫院後,逕至門 身為國家未來主人翁的國中生都明白不濫
診就診: 用救護車的觀念,相信身為國家棟樑的每一份子
此類情形為送達急救責任醫院後,未至急診 都更應該能做到珍惜緊急醫療資源!
消防月刊 2016.8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