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105年8月消防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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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 Prevention & Rescue Section  消防天地

















































                                              ■消防隊員立即為傷者請洗傷口跟包紮止血。

             濫用救護車的情形。以高雄市為例,有下列不當                              室掛號而逕至門診就診、回診或復健等明顯濫用
             使用救護車情形需收取新臺幣 1700 元:                              救護資源之非緊急傷病患。如係身心障礙人士或
                 (一)指定送往就近適當之急救責任醫院或                            持有醫師診斷證明書需門診就醫者可申請復康巴

             醫療機構以外之醫療機構:                                       士載送。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及緊急救護辦法規定,緊                                (三)傷病患經救護人員評估為非緊急狀況
             急傷病患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                              並經急診檢傷分類為第四級或第五級:

             構,目的是使緊急傷病患迅速得到適當醫療。如                                  急診檢傷級數係依衛生署所訂之五級檢傷
             指定送往非就近適當急救責任醫院或醫療機構,                              系統判定,具有公信力且全國一致;經急診檢傷
             不僅容易延誤就醫時機,且往返耗時,亦影響其                              分類為第四級或第五級之傷病患,其建議候診時

             他緊急傷病患之權益。但如病患之病情特殊且與                              間分別為 60 分鐘及 120 分鐘,屬非緊急情況,
             原來病史(歷)相關,送往原就醫醫院具有實質                              應至門診就醫,而非急診。故救護車載送此類非
             醫療效益者,救護人員將視病情需要送至指定醫                              緊急個案,不僅耗損救護資源,亦破壞緊急醫療
             院。                                                 救護系統效益,因而耽誤緊急個案之就醫時效。

                 (二)傷病患送達急救責任醫院後,逕至門                                身為國家未來主人翁的國中生都明白不濫
             診就診:                                               用救護車的觀念,相信身為國家棟樑的每一份子
                 此類情形為送達急救責任醫院後,未至急診                            都更應該能做到珍惜緊急醫療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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