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105年7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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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花絮 Fire Service Tidbits
■消防機關常在學校、公共場合宣導防火知識。
署自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發布滅火器藥劑更換 員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
及充填作業規定,因此相關辨識方式如下: 規定,發現有缺點之滅火器,隨即進行檢修或更
(一)基本外觀檢查:一般辨識滅火器可先 新動作,尤其製造日期超過 10 年或無法辨識製
從瓶身本體容器是否鏽蝕、而壓力錶黃色指示針 造日期之本體容器,經水壓測試合格,得再行更
應位於綠色格子內才表示該滅火器壓力是正常、 換及充填藥劑。
安全插梢是否有鬆動或遺失情形、壓把(壓板)
三、結語
跟皮管是否變形或老化等,從簡單外觀目測即可
判定滅火器能否立即使用。 經由上述簡易的外觀判定方法,民眾可以隨
(二)多久要換藥?在滅火器藥劑更換及 即檢視生活周遭的滅火器是否「能」用,另外將
充填作業規定中,明確規範滅火器每 3 年需進行 無法使用且擺放在公共空間的滅火器回收,避免
性能檢查,經由合格滅火藥劑廠商檢驗後,重新 危急之際讓急欲滅火的民眾,拿到無法使用的滅
更換藥劑同時充填壓力,並於滅火器本體容器外 火器,造成飛蛾撲火的窘境再次發生。同時消防
觀張貼合格標示,註明下次檢驗時間以及檢修環 局也呼籲,業者使用不符合設置標準規範的滅火
顏色。而目前市面上檢修環顏色主要為藍色及黃 器,消防隊得以消防法第 37 條開例 30 天限期改
色,套在滅火器的瓶頸做為識別用。 善,若不改善則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
(三)容器本體能用多久?現行市面上滅火 下罰鍰。另外針對不肖製造滅火器業者,違反從
器的本體容器,於送回重新充填藥劑時,檢測人 事消防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者,處新臺
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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