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105年消防月刊5月號(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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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 Discussion  工作研討







           100%;另針對前揭處所,地方政府除列管該處所,                             巷之公共安全,並參考其他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
           並宣導及取締,以保持道路淨空,尋找其他替代道                               做法,儘速達成。
           路或相關因應作為,俾利火災搶救及人命救援。                                    3. 後續對於劃設比例未達 100%地方政府,將
               2. 狹小道路巷弄處所禁止臨時停車線劃設部                            以 105 年 6 月底為執行目標,每月將執行情形函報

           分:現行地方政府所轄狹小道路巷弄處所尚未完成                               交通部路政司及內政部消防署,並再視執行情形予
           標線標誌劃設(設置)剩餘 256 處,未劃設原因多                            以檢討;並請地方政府(含鄉、鎮、市公所)持續
           為地方政府所轄民眾對於禁止臨時停車線劃設仍有                               與當地里(村)長進行協調與溝通,說明保持巷弄

           不同意見、未達成共識以及該巷弄屬私人土地等因                               暢通之重要性,以利協助提升執行成效,並對完成
           素,或地方政府(含鄉、鎮、市公所)未編列充足                               劃設禁停線巷弄之里(村)長予以肯定與鼓勵,請
           預算執行等,應持續與居民溝通,並充分宣導防救                               渠等能持續宣導民眾勿任意停車,避免影響救災效

           災優先之觀念,與編列所需預算執行,以維護公共                               能。
           安全。                                                      4. 另地方政府以滾動式檢討方式,持續自行列
               3. 強力取締妨礙防火空間之違建部分:取締妨                           管及辦理各項事宜,遇有相關案例發生時,應適時

           礙防火空間之違建部分,對於各直轄市、縣(市)                               檢討、修正既有規劃辦理方式,及提出強化策進作
           政府建檔列管之狹小巷弄,104 年下半年已拆除                              為,期能降低此類區域不幸意外事故或傷亡之發生。
           1,257 件違建,後續將持續清查及拆除,並針對檢
                                                                伍、結語
           舉之違建案件積極辦理。

               4. 木構造建築物之法定騎樓及狹小道路巷弄處                               「防災重於救災,離災優於防災」,火災無
           所違規停車、道路障礙取締部分:經地方政府警察                               法避免,惟應做好防範與應變,並於發生時,得以
           局執行狹小道路巷弄及木構造建築物之騎樓違規停                               提供救災人車所需動線及操作空間需求,以利救援

           車、道路障礙交通違規取締工作,統計全國各直轄                               行動迅速、有效之展開,方能將損害降至最低;而
           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於 104 年 7 月至 12 月共                        遇到狹小巷道內救災車輛不易進入,救援難度增加
           取締 2 萬 5,766 件,平均每個月取締約 4,294 件,                     時,消防單位亦藉由平時熟悉轄內各狹小巷道處所

           各警察局將持續加強勤務規劃與執法作為,提升執                               動線、水源位置、定期辦理演練等,以提高搶救效
           行成效以維公安。                                             能;其他公安管理單位亦責無旁貸,且因涉及城市
               (二)強化作為及後續執行情形:                                  管理諸多項目,含都市道路、停車位規劃、交通標

               1. 內政部業於 105 年 3 月 24 日邀集各直轄市、                   線標誌劃設、違章建築管理、違停及道路障礙取締
           縣(市)政府及各中央業務主管機關,由龔參事主                               等,故須由交通、建管、警察及消防單位通力合
           持召開執行檢討會議,會中請劃設比例偏低之縣市                               作,方能竟其功;在採取中央相關機關聯合督導的
           針對後續執行規劃及預計完成期程進行報告,評核                               專案執行期間,感謝交通部、內政部營建署及警政

           結果等將公布在內政部消防署網頁及函發各地方政                               署的共同推動,與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的重
           府,同時執行情形將於行政院治安會報中提出報告,                              視,以及所屬相關局、處的落實執行,期盼在後續
           以提升各地方政府針對本案重視。                                      回歸中央及地方政府相關機關業務範疇內納入持續

               2. 會中併請禁止臨時停車標線(標誌)劃設                            辦理事項外,更重要的是,民眾應能遵守及配合政
           (設置)比例偏低地方政府,強化縣府各業管單位                               府之各項規定與措施,藉由「良善管理」、「強化
           間之溝通、分工及橫向聯繫,必要時提各地方政府                               救援」、「宣導溝通」及政府與民眾通力合作,共
           相關治安會報討論相關積極策進作為,共同改善窄                               同努力打造安心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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