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104年06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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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 Discussion 工作研討
(PAC)等救援裝備,以及設置於高山地區山屋
供民眾緊急時使用的可行性。另國內曾發生登山
隊員患有高山症時,有嚮導拋下待援者,持續帶
其他登山隊員攻頂事件,顯示國人登山觀念應再
加強教育,尤其是嚮導機制待加強。
(四)天候部分:
天候事故占 3.7%,顯見國人登山應加強登
山計畫及注意天候評估,避免萬一發生事故產生
救援上的困難重重。
■山域管制單位辦理山域搜救技能訓練。
叁、強化山域事故人命救助動員機制及 (取自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網站資料)
能量
一、第一時間動員機制
(一)內政部長陳威仁於 103 年 10 月 16
日國家公園安全維護及急難救助機制報告會議結
論,有關國家公園急難救助工作,由國家公園管
理處長擔任行政綜合協調總指揮官,第一時間即
由管理單位動員及主導,俾掌握救援時效,並視
事故規模向鄰近地方政府(消防機關)請求支
援,俟支援人員抵達事故現場時,由消防機關擔
任人命救助指揮官,管理處則持續綜理相關行 ■山域管制單位執行山域事故救援。
(取自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網站資料)
政、後勤、聯繫及後續檢討報告等事項。
(二)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執掌國家公園區 案件,即調派事故發生地的轄區消防分隊並通報
域內急難救助事項,故當轄(園)區內有民眾急 相關機關或團體(如:警察單位、國家公園管理
難待援(如山域事故、車輛墜崖、車禍案件的救 單位、林區管理單位、國軍及民間搜救團體等)
援處理等),山域管理單位應進行相關初期應變 共同參與救援;另視需要申請內政部消防署特種
作為,於意外事故發生初期,動員所屬人員、民 搜救隊、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及行政院國家搜救
力、相關團體等執行救援工作,並由鄰近轄區的 指揮中心支援或協調相關單位出動人員、直升機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派員支援。 等能量,共同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事宜。
二、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機關 (二) 山域管理單位平時亦應落實園(轄)
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作業要點」執行 區安全管理,並整備及提供消防機關執行人命救
(一)為加強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 助工作所需資訊及人力裝備,以因應緊急意外事
局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案件時機,與相關機關 故發生。
及團體間的協調聯繫並相互支援,各消防機關經 三、訂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103
獲報或其它單位轉報山區有民眾迷途或受傷待救 至 104 年強化山域意外事故救援機制實施計畫」
消防月刊 2015.6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