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104年04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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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 Discussion 工作研討
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
為時,應公告之。
(二)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6條規定:「水域管理機關得
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
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
以及第7條規定:「水域管理機
關或其授權管理單位基於維護遊
客安全之考量,得視需要暫停水
域遊憩活動之全部或一部。」
(三)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8條、第27條、第28條規定,
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不得違背水
域管理機關相關禁止及限制公告
,違者由該機關處以新臺幣5,000
元至2萬5,000元(不具營利性質
者),或1萬5,000元至7萬5,000
元(具營利性質者)之罰鍰,並
禁止其活動。
(四)「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9
條規定,水域管理機關得視水域
■水域管理機關依法設立相關置告示牌,標明該水域之特性、活動者應
遊憩活動管理需要,訂定活動注 遵守注意事項及建立必要之緊急救難系統。
意事項,要求水域遊憩活動經營
業者投保責任保險、配置合格救 前水上活動安全在相關因應作為上,分中央層級
生員及救生(艇)設備等相關事 及地方層級二部分辦理,在中央層級部分包括:
項。另該管理機關亦應擇明顯處 教育部體育署、交通部觀光局、行政院農業委員
設置告示牌,標明該水域之特性 會、經濟部水利署、內政部營建署、行政院海岸
、活動者應遵守注意事項,及建 巡防署及消防署等,均就各業管部分辦理各項因
立必要之緊急救難系統。 應作為;在地方層級部分,則由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跨局處依各縣市秘書長以上層級召開
肆、相關機關權責分工
之「水域分工會議」決議辦理各項因應溺水事件
依據交通部訂頒「水域遊憩管理辦法」及前 積極作為,相關權責分工簡要說明如下: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現為教育部體育署)101 年 8 一、教育部體育署:
月 27 日函頒之「強化防溺具體措施」規定,目 針對學生從事水域活動,辦理下列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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