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104年01月消防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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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天地 Fire Prevention & Rescue SectionWork Discussion
工作研討
四、應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9 條, 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
即雇主對於高壓可燃性氣體之貯存,其電氣設備 能構造。所稱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係指包括
應採用防爆型,不得使用防爆型攜帶式電筒以外 電動機、變壓器、連接裝置、開關、分電盤、配
之其他燈火,並應有適當之滅火機具。 電盤等電流流通之機械、器具或設備,及非屬配
五、應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77 條, 線或移動電線之其他類似設備。
對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 六、應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54 條,
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 即可燃性氣體(氨及溴甲烷以外)之高壓氣體設
火災之虞者,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 備或冷媒設備使用之電氣設備,應具有適應其設
塵等措施;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 置場所及該氣體種類之防爆性能構造。
L1 L2 L3
R1 R2 R3
■圖 12 勘查 L1、L2、L3 及 R1、R2、R3 各主接點均有碳化燒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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