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104年01月消防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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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天地 Fire Prevention & Rescue SectionWork Discussion
       工作研討


















                四、應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9 條,                        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

           即雇主對於高壓可燃性氣體之貯存,其電氣設備                              能構造。所稱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係指包括
           應採用防爆型,不得使用防爆型攜帶式電筒以外                              電動機、變壓器、連接裝置、開關、分電盤、配
           之其他燈火,並應有適當之滅火機具。                                  電盤等電流流通之機械、器具或設備,及非屬配

                五、應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77 條,                        線或移動電線之其他類似設備。
           對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                                  六、應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54 條,
           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                              即可燃性氣體(氨及溴甲烷以外)之高壓氣體設

           火災之虞者,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                              備或冷媒設備使用之電氣設備,應具有適應其設
           塵等措施;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                              置場所及該氣體種類之防爆性能構造。





                            L1                            L2                           L3

























                         R1                                R2                               R3










                                    ■圖 12 勘查 L1、L2、L3 及 R1、R2、R3 各主接點均有碳化燒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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