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消防月刊》-107年8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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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天地
Firefighting World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21條規定,古蹟 築結構主體老朽、風化、蛀蟲害、木構造受潮
之管理維護事項應包括防災、緊急應變計畫之 等外,餘造成古蹟及歷史建築毀損的原因大多
擬定,且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修復時 為火災、震災、風災、水災等,其中又以火災
得採用現代工法以增加其抗震、防災之機能。 為造成古蹟及歷史建築毀損程度最大的原因。
現今古蹟及歷史建築遭受損害(火災、天 係古蹟及歷史建築結構主體多為全木構
然災害、人為破壞…等)的案例時有所聞,例 造或大部分為木構造,且少有全天候人員監視
如88年921地震發生後,災區多處古蹟及歷史 看守維護管理,因此突然火災時常一發不可收
建築受到破壞(如霧峰林家花園);又95年國 拾,並造成古蹟及歷史建築結構完全或大半燒
定古蹟元清觀、98年士林官邸分別發生火災 毀,致無法回復古蹟原貌之後果。
等,防災管理機制更加地具體化應是古蹟及歷 古蹟及歷史建築發生火災之原因,不外乎
史建築防災作為上刻不容緩的! 是電氣設備短路過載、人為縱火、用火用電管
然實際面由於欠缺足夠素養與能力之古蹟 理不當等日常使用行為,又所處區位環境的防
及歷史建築災害防救專責單位,進行相關古蹟 火安全與古蹟及歷史建築鄰接(近)建築物的
及歷史建築管理維護工作的協調、整合、督導 配置及使用型態,也可能是引發古蹟及歷史建
與落實,使得古蹟及歷史建築之原貌保存實踐 築發生火災的原因之一。
仍實非易事。 就安全管理可從兩方面來探討,一方面除
另外,再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2條,古 強化建築物本身之硬體結構、消防設備等之安
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再利用時,有關其 全性外,並應以施行適切合理的防火管理計畫
消防安全事項,不受消防法及相關法規全部或 或管理維護計畫,直接地來使古蹟及歷史建築
一部之限制,使得現今法規對於古蹟及歷史建 的致災風險危害降到最低或是零。
築的適用未有明文規定,在確保防火及管理歸 另一方面,亦應控制或消弭包含鄰接古蹟
屬事宜之現況下,易造成古蹟及歷史建築消防 及歷史建築物本身在內的外部相鄰空間環境的
安全設備貧乏,缺少完整的消防管理制度及免 潛在危害因子,並藉由透過防火或防災管理,
於火災的防火作為,且管理人員之防災應變常 加強古蹟及歷史建築所處環境的安全(如:設
識及能力也普遍不足。 置警報器、加強防災滅災或消防設備、增設防
綜上所述,全方位建構臺南市古蹟及歷史 火管理人、提高建築物耐震度…等),並提升
建築災害應變管理機制為首要之務,期使臺南 古蹟及歷史建築周遭居民之防災意識,由居民
市國定古蹟防災成效能有大幅度地躍進提升。 組成之社區防災單位再結合公部門,以自助公
助的方法,再發揮共助的力量,營造古蹟及歷
(二)古蹟及歷史建築受災原因探討:
從過去造成古蹟及歷史建築毀損的原因來 史建築周邊更安全的環境,間接地達到減少古
看,除因年代久遠失修管理維護不當造成的建 蹟及歷史建築受災侵害的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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