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消防月刊》-107年7月號
P. 12

函示積極協調落實辦理,期藉由機關間橫向聯繫                             (三) 宣導落實廠區員工教育訓練暨消防緊急

               與合作,強化工廠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消                                   應變演習

               防署並將持續配合辦理相關聯合督導事宜。                                   為達到降低災害發生機率及縮小事故後果
               (二) 修訂消防法增列火災延遲通報暨罰則條文                            影響嚴重度的雙重目的,將要求3大重石化廠區

                    經檢視過去發生火災事故案例顯示,相關重                          所轄消防局要求廠區落實員工教育訓練暨消防緊

               石化廠區常自認為可以自行撲滅或控制而延遲通                             急應變演習,並建構相互支援體系,落實區域聯
               報,錯過初期應變之黃金關鍵時間,進而導致火                             防通報機制,並透過會議、教育訓練及演練等方

               災擴大,產生更為嚴重之災情。惟依目前相關法                             式加以落實執行,期能提升事故發生時應變之能

               令,對於相關重石化廠區發生火災未及時報案,                             量,達到降低風險及消減影響範圍與嚴重程度之

               尚未有相關處罰規定。                                        目的。
                    鑑於發生火災時,若能提早通報,將能減少                              並冀由工業區區域聯防組織建置通訊聯絡

               災情擴大,有效降低財物損失,內政部消防署爰                             管道與專業訓練之實施,達到提升廠商認知工業

               於101年1月17日邀請法務部、內政部法規委員會、                         危害、控制危害風險、規劃安置作業程序之能力,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及消防署各港務消                            並提升其應變能量、強化應變系統,以達降低災

               防隊召開會議,並依會議決議,修訂消防法增列                             害程度及消弭意外之終極目標,俾使工業區區內

               火災延遲通報暨罰則條文2條,並已納入消防法                             事業單位能永續經營及發展。
               修正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                                   (四)透過平時檢查機制良性溝通

                    其中新增條文1規定下列場所發生火災時,                              預防勝於搶救,為達到預防火災及其他災

               其管理權人應立即通報轄區消防機關:(1)石油                            害和保障人命的安全、減輕災害之目的,內政部

               煉製業、製造石化原料工業、製造塑膠原料工業                             消防署將協請各消防局對重石化廠區事業主,持
               之廠區。(2)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                            續透過平時檢查機制進行良性溝通,落實廠內維

               管制量3,000倍以上之廠區。(3)其他經主管機                          護、製程管理、並強化自衛消防編組,及基於自我

               關公告之場所。                                           財產保護,事業主對於消防應變能量應評估進行
                    並規定消防機關之人員、車輛進入第1項場                          投資。

               所搶救時,該場所之管理權人及現場人員不得規

               避、妨礙或拒絕。                                          伍、結論
                    另新增條文2規定違反上開條文未即時通報                              重石化廠區火災風險極高,為提升重石化廠

               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區火災搶救能力,內政部消防署規劃將透過以下

               罰鍰。違反上開條文規避、妨礙或拒絕消防機關                             4個面向之救災能量強化作為,持續協助加強重
               之人員、車輛進入場所搶救者,處管理權人或行                             石化廠區所轄3個消防機關火災搶救能量:

               為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一)強化消防人員化災搶救教育訓練。






         10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