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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消防白皮書




                  (二) 加強火災調查業務主管審核機制


                           各縣市消防機關火災調查業務主管應依本署研修之「火災原因


                           調查鑑定書檢核表」確實逐一檢核,發現相關缺失請指導承辦

                           人員配合修正或強化。

                  (三) 建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抽查審核機制


                           各縣市消防機關製作的鑑定書清冊應按月送署,並依製作數量


                           由本署抽查審核。

                  (四) 建立新進火災調查人員考核機制

                           初任火災調查工作前3個月應指定資深人員(年資5年以上優先


                           考量)指導火災調查工作,製作的前10案報告書均應由資深人


                           員共同核章,並由本署複核。由業務主管考核其火災調查專業

                           知能;經3個月考核合格後,始得由任用消防機關函報內政部

                           備查。


                  (五) 強化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審查流程


                           建立火災調查出勤勘災通報機制,各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接獲火災案件後,應立即通報火災調查人員到場勘察。重大火災

                           並由火災調查主管親自帶隊指揮調查,以提升報告書製作品質。


                  (六) 嚴格審查特殊重大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本署對於1.特殊、重大火災案件;2.火災原因不明案件;3.認為

                           日後顯有糾紛案件;4.起火原因列為縱火案件(限連續汽機車縱

                           火案件或建築物縱火案件)均要求各消防機關業務主管確實依


                           「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審核表」項目逐項檢核後,隨鑑定書檢


                           附供本署審閱。對於一般缺失即電話告知火災調查科(課)長

                           檢討,缺失情節重大者,則函該局檢討,如發現有重大過失或

                           改善不力之火災調查人員,將適時建請各消防機關調整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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