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107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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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當前重點工作與執行績效







                    (二)健全爆竹煙火監督制度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及達管制量30倍

                       以上儲存及販賣場所,管理權人應選任爆竹煙火監督人,訂定安全

                       防護計畫,平時依該計畫執行爆竹煙火安全管理事宜。爆竹煙火監

                       督人之訓練,委託由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辦理(現為財團法人危險物品

                       安全基金會及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表4-3-9 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次數比較


                                         年度               初訓                    複訓

                                        105年          2梯次共57人              2梯次共135人


                                        106年          2梯次共78人              2梯次共134人























                                               圖4-3-4 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情形

                    (三)加強爆竹煙火場所安全管理

                    ccc105年與106年爆竹煙火場所列管及檢查次數比較如下表:


                                            表4-3-10 爆竹煙火場所列管及檢查次數


                                            儲存場所          販賣場所          製造場所         儲存場所          販賣場所
                      年度       製造場所
                                            (達管制量)       (達管制量)           檢查            檢查           檢查

                     105年        10家           9家           30家           333件         327件          394件

                     106年        10家           9家           32家           269件         288件          37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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