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107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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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消防白皮書
三、推動消防設備人員法
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及其性能維護良否,關係建築物發生火災時之偵知
、滅火及人員逃生等安全事項,亟需有專門知識及技術人員負責,故84年
8月11日修正公布之消防法第7條第1項即規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
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
消防設備士為之。考試院並於88年度起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消防
設備人員特種考試,內政部依消防法第7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發布「消防
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據以考用與管理消防設備人員及暫行從
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惟消防設備人員之執業、業務
、責任、公會組設與罰則等因事涉人民權益及相關管理事宜等亟待以專法
定之,爰訂定「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目前經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分別於
106年10月17日、24日、31日、107年1月4日及8月2日召開5次審查消防設
備人員法草案完竣,嗣依法制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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