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105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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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消防白皮書
內政部於104年7月10日以台內消字第1040823134號公告於公共場
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辦理運動、休閒活動或其他聚眾活動時,
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為消防法第14條易致火災之
行為,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四)確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品質
為確保消防器材設備於進口或出廠販售前之產品品質,發揮該設備
預期功能,內政部已公告24項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為應施認可品目
及發布認可基準,依規定辦理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至現行未
訂國家標準或國內無法檢驗之消防安全設備由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
審核認可,提升產業界自我品管要求水平及永續經營理念。
1、落實登錄機構認可業務督導考核機制
(1)審核法定應辦工作項目
cccc為確保消防產品的功能及安全性,本署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
錄機構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審查登錄機構實驗室認證、設置專責
認可部門及具備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試驗設備、同條第2項要求
認可部門主管及專任技術員之學歷及受訓專業技術能力取得登錄
證書後,復依第6條要求登錄證書之變更、第7條要求申請登錄證
書展延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第8條增列認可品目及其申請程序
、第9條要求認可部門主管及專任技術員異動提報內政部備查、
第12條規定登錄機構應設立認可審議小組辦理型式試驗結果之審
議事項、委員遴任異動及辦理市售認可品抽驗、第14條規定登錄
機構每月提報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成果月報表、每年12
cccc月底前提送年度工作計畫,以及於次年1月底前將年度工作計畫
執行成果報內政部備查等,落實審查督導登錄機構應辦工作項目
,俾確保認可檢驗業務公正性。
(2)強化登錄機構監督管理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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