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105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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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消防白皮書







                     內政部於104年7月10日以台內消字第1040823134號公告於公共場

                     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辦理運動、休閒活動或其他聚眾活動時,

                     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為消防法第14條易致火災之

                     行為,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四)確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品質

                    為確保消防器材設備於進口或出廠販售前之產品品質,發揮該設備

                    預期功能,內政部已公告24項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為應施認可品目


                    及發布認可基準,依規定辦理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至現行未

                    訂國家標準或國內無法檢驗之消防安全設備由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

                    審核認可,提升產業界自我品管要求水平及永續經營理念。

                  1、落實登錄機構認可業務督導考核機制

                  (1)審核法定應辦工作項目

                 cccc為確保消防產品的功能及安全性,本署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

                     錄機構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審查登錄機構實驗室認證、設置專責


                     認可部門及具備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試驗設備、同條第2項要求

                     認可部門主管及專任技術員之學歷及受訓專業技術能力取得登錄

                     證書後,復依第6條要求登錄證書之變更、第7條要求申請登錄證

                     書展延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第8條增列認可品目及其申請程序

                     、第9條要求認可部門主管及專任技術員異動提報內政部備查、

                     第12條規定登錄機構應設立認可審議小組辦理型式試驗結果之審

                     議事項、委員遴任異動及辦理市售認可品抽驗、第14條規定登錄

                     機構每月提報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成果月報表、每年12

                 cccc月底前提送年度工作計畫,以及於次年1月底前將年度工作計畫


                     執行成果報內政部備查等,落實審查督導登錄機構應辦工作項目

                     ,俾確保認可檢驗業務公正性。

                  (2)強化登錄機構監督管理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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