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103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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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消防白皮書








                       課程,強化車輛結構介紹及實體元件線路研習,新修訂縱火聯防機

                       制相關法令推動、調查程序及蒐證技能之說明,以培訓具有法規知

                       能及調查鑑定技能之全方位生力軍。


              (二)精進現職火調人員專技能力

                       本署及全國各級消防機關受最高檢察署概括選任為鑑定機關,負責

                       全國火災原因及火災證物之鑑定,火災調查人員於完成火災原因

                       調查鑑定書後,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5條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

                       理,且火災屬公共危險罪,法院審理時常需赴偵查庭或審判庭進行

                       交互詰問,故102年在職班課程規劃以交互詰問為主題,辦理交互

                       詰問專案班,針對交互詰問制度、法庭審判過程詰問要領、專家證

                       言與證據法則及特殊調查案例詰問等為課程內容,以精進火調人員

                       交互詰問之能力。


              五、加強防制電氣火災發生

                    多年來火災發生主要肇因,以電氣火災最多,為降低電氣火災發生,

              保障消費者權益,本署建立電氣產品火災即時通報機制,102年電氣產品

              火災即時通報計78件,適時發現瑕疵電氣產品連續致災情形,並通報各相

              關單位,促使業者下架,以遏止此類火災持續發生。

              六、持續督導各消防機關受理民眾申請火災調查資料

                    各消防機關於完成火災調查後,火災受災戶均可依「直轄市縣(市)


              消防機關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處理原則」申請相關火災調查資料,申請

              項目包括起火時間、起火地點、起火處及起火原因。火災受害人或利害

              關係人若有不服消防機關調查鑑定結果之火災案件,則可依「直轄市縣

              (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設置基準及指導要點」申請認定;如仍不服

              時,則可依「內政部消防署火災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申請再認定。

              七、完整建置火災案件資料

                    火災案件資料為一寶貴資料,為消防搶救及預防政策制定之重要參考

              資料,為完整記錄全國火災案件資料,本署於95年完成「火災調查資訊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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