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102年消防白皮書
P. 184
102消防白皮書
(十一)初級救護技術員…………………………………………………… 87
簡稱EMT-1(EmergencyMedicalTechnician-1),由相當初級中等
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資格之人員,於經法定至少40小時課程
訓練合格者,由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或團體發給初級救護技術員
合格證書,可從事包紮止血、骨折固定及心肺復甦術等初級急救
任務。
(十二)中級救護技術員…………………………………………………… 87
簡稱EMT-2(EmergencyMedicalTechnician-2),由具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且已具備初級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書之人
員,於經法定至少280小時課程訓練合格者,由辦理訓練之機關
(構)或團體發給中級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書,除可執行初級救護技
術員得執行之救護範圍工作外,並可執行周邊血管路徑之設置及
維持、使用喉罩呼吸道等進階急救任務。
(十三)高級救護技術員…………………………………………………… 87
簡稱EMT-P(EmergencyMedicalTechnician-Paramedic),領有中
級救護員證書4年以上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中級救護員證
書,於經法定至少1,280小時課程訓練合格者,由訓練機關(構)或
團體報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委託之專業團體甄試通過後,由該專
業團體發給證書。除可執行初、中級救護技術員得執行之救護範
圍工作外,並可在醫師預立醫囑下施行注射、給藥、施行氣管插
管、電擊術及使用體外心律器等高度技術性急救項目。
- 1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