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102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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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消防白皮書








              (十一)初級救護技術員…………………………………………………… 87

                         簡稱EMT-1(EmergencyMedicalTechnician-1),由相當初級中等


                         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資格之人員,於經法定至少40小時課程

                         訓練合格者,由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或團體發給初級救護技術員

                         合格證書,可從事包紮止血、骨折固定及心肺復甦術等初級急救

                         任務。

              (十二)中級救護技術員…………………………………………………… 87


                         簡稱EMT-2(EmergencyMedicalTechnician-2),由具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且已具備初級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書之人

                         員,於經法定至少280小時課程訓練合格者,由辦理訓練之機關


                         (構)或團體發給中級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書,除可執行初級救護技

                         術員得執行之救護範圍工作外,並可執行周邊血管路徑之設置及

                         維持、使用喉罩呼吸道等進階急救任務。

              (十三)高級救護技術員…………………………………………………… 87


                         簡稱EMT-P(EmergencyMedicalTechnician-Paramedic),領有中

                         級救護員證書4年以上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中級救護員證

                         書,於經法定至少1,280小時課程訓練合格者,由訓練機關(構)或

                         團體報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委託之專業團體甄試通過後,由該專


                         業團體發給證書。除可執行初、中級救護技術員得執行之救護範

                         圍工作外,並可在醫師預立醫囑下施行注射、給藥、施行氣管插

                         管、電擊術及使用體外心律器等高度技術性急救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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