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102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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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五)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 65
係指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3條規定,對於未
定國家標準或國內無法檢驗之消防安全設備,應檢陳國外標準、國
外(內)檢驗報告及試驗合格或規格證明,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
可後,始准使用。
(六)公共危險物品………………………………………………………… 70
係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3條定義之6類物品,其範圍包括:氧化性固體、易燃固體、發火
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易燃液體、自反應物質及有機
過氧化物、氧化性液體。
(七)液化石油氣容器型式認可…………………………………………… 73
係指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型式,其形狀、構造、材質及性能,應符合
內政部所訂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
(八)液化石油氣容器個別認可…………………………………………… 73
係指已取得型式認可之液化石油氣容器,於國內製造出廠前或國外
進口銷售前,經確認其產品之形狀、構造、材質及性能與型式認可
相符。
(九)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 74
係指在國內製造或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輸入一般爆竹煙火前,驗證一
般爆竹煙火之分類、形狀、構造、材質、成分、性能及標示,符合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規範之程序。
(十)一般爆竹煙火個別認可……………………………………………… 74
係指已取得型式認可之一般爆竹煙火,在國內製造出廠前或自國外
輸入銷售前,驗證其形狀、構造、材質、成分、性能與標示及型式
認可相符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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