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102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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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當前重點工作與執行績效
府火災鑑定委員會設置基準及指導要點」申請認定;如仍不服時,則可依
「內政部消防署火災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申請再認定。
七、完整建置火災案件資料
火災案件資料為一寶貴資料,為消防搶救及預防政策制定之重要參考
資料,為完整記錄全國火災案件資料,本署於95年完成「火災調查資訊管
理系統」建置,並已輸入92年至101年之火災案件完整資料,目前透過該
系統每月統計全國火災案件資料,研提火災統計分析報告及防範對策。
八、辦理全國重大火災案件調查支援工作
對於全國重大或有糾紛之案件,要求各消防機關依本署規定申請支
援,本署亦適時注意全國重大敏感火災案件,於火災發生後適時派員協助
各消防機關調查。遇有重大困難火災案件時,督導各消防機關召開火災鑑
定委員會,有效鑑定火災發生原因,並適時提供相關鑑定技術及文獻資
料,以協助調查鑑定起火原因,強化火災調查能力。101年本署派員協助
各消防機關及司法機關等勘查重大火災現場共計31件。
九、協助全國重大困難火災案件證物鑑定工作
火災原因調查需以科學方法進行分析,方能正確判定起火點及火災發
生原因,本署中央鑑定實驗室儀器設備精良,負責全國重大困難火災案件
證物鑑定工作,101年共計協助各消防機關鑑定火災案件證物686件。
十、賡續執行「提升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製作水準」計畫
為提升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水準,101年賡續積極執行相關策略,除
加強火災調查業務主管審核機制、強化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審核機制、建
立新進火災調查人員考核機制外,並修訂火災鑑定委員會相關規範,期能
全面提升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水準。
十一、嚴格審查特殊重大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本署對於(1)特殊、重大火災案件(2)火災原因不明案件(3)認為日後顯
有糾紛案件(4)起火原因列為縱火案件(限連續汽機車縱火案件或建築物縱
火案件)均要求各消防機關業務主管確實依「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審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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