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101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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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當前重點工作與執行績效









                有糾紛案件(4)起火原因列為縱火案件(限連續汽機車縱火案件或建築物縱

                火案件)均要求各消防機關業務主管確實依「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審核表」

                項目逐項檢核後,隨鑑定書檢附供本署審閱。對於一般缺失即電話告知科


                (課)長檢討,缺失情節重大者,則函該局檢討,如發現有重大過失或改善

                不利之火災調查人員,將適時建請各消防機關調整職務。

                十二、督導各消防機關火災鑑定委員會運作

                      火災鑑定委員會之功能旨在協助各消防機關調查鑑定重大困難火災

                案件,目前各消防機關於遇有調查、鑑定上困難之案件,均會依程序送請

                召開火災鑑定委員會協助。此外,各市縣火災鑑定委員會每年亦應召開1

                次,藉由委員學經驗交流,提升火災調查經驗及技術,本署並適時瞭解及

                督導委會員運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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