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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輻射防護
放射性物質侵入體內的途徑有攝入、呼吸、皮 度」,參與搶救任務緊急曝露之劑量盡可能不超過
膚吸收、傷口侵入等方式,所以防護方法有避免食 100 毫西弗 (mSv),而我國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入、減少吸入、增加排泄、避免在污染區逗留及加 規定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劑量為 50 毫西弗)。
強除污工作等。輻射防護三原則(TDS 三原則): 另外,一般應變人員單次任務不超過 10 毫西弗,
時間 (Time)、距離 (Distance) 和屏蔽 (Shield), 參與搶救生命緊急曝露之劑量盡可能不超過 500
時間和距離最為重要,作業時間越短越好,距離 毫西弗。
輻射源越遠越好,需要接觸可疑的輻射源時,用 對於受到放射性物質污染的人員,應將其移至 第十五章
長柄工具而非徒手處理也能有效降低曝露劑量, 低輻射區域,並脫除衣物置入清楚標示之密封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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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變採「合理抑低原則 (As Low As Reasonably (如塑膠袋)以利後續量測,並進行除污。可使用
核輻射緊急事件
Achieve);ALARA」,亦即「指盡一切合理之努 水及肥皂的除污方法,但避免傷及皮膚(如剃除毛
力,以維持輻射曝露在實際上遠低於法規之劑量限 髮或過度猛刷)。
六 輻射傷患的救護與運送
在可能有輻射危害的區域進行救護,除了以上 3. 告知後送醫院任何傷患在運送途中的病情變化。
介紹的防護原則需要瞭解外,在傷患處置方面有幾 詢問後送醫院對此有無特定的指示,例如需將
個觀念要澄清: 傷患送至特定的醫院入口。
1. 在適當防護下,照護輻射污染的傷患,對救護人 4. 後送途中持續污染管制。必要時更換手套。
員、設備和設施不會有嚴重危害。 5. 抵達醫院後遵照後送醫院的緊急應變程序指示行
2. 輻 射 污 染 傷 患, 應 以 醫 療 優 先 (Medical 動。
first),除污其次(生命徵象穩定再說)。不可
因為除污而延誤傷患內外科的急救。
3. 有生命危險的傷患,應儘速後送至最近或最快可
以處理傷患其它嚴重傷情之醫院,不限於核災
或輻傷急救責任醫院。
而在輻射傷患運送途中,建議注意下列事項:
1. 以床單或毛毯覆蓋包裹並充分固定傷患。
2. 轉送途中應隨時注意傷患生命徵象,並注意在管
制區域內施打的靜脈輸液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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