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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輻射防護


           放射性物質侵入體內的途徑有攝入、呼吸、皮                       度」,參與搶救任務緊急曝露之劑量盡可能不超過

       膚吸收、傷口侵入等方式,所以防護方法有避免食                         100 毫西弗 (mSv),而我國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入、減少吸入、增加排泄、避免在污染區逗留及加                         規定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劑量為 50 毫西弗)。

       強除污工作等。輻射防護三原則(TDS 三原則):                       另外,一般應變人員單次任務不超過 10 毫西弗,
       時間 (Time)、距離 (Distance) 和屏蔽 (Shield),          參與搶救生命緊急曝露之劑量盡可能不超過 500

       時間和距離最為重要,作業時間越短越好,距離                          毫西弗。
       輻射源越遠越好,需要接觸可疑的輻射源時,用                              對於受到放射性物質污染的人員,應將其移至                        第十五章

       長柄工具而非徒手處理也能有效降低曝露劑量,                          低輻射區域,並脫除衣物置入清楚標示之密封容器
                                                                                                     01
       應變採「合理抑低原則 (As Low As Reasonably               (如塑膠袋)以利後續量測,並進行除污。可使用
                                                                                                      核輻射緊急事件
       Achieve);ALARA」,亦即「指盡一切合理之努                    水及肥皂的除污方法,但避免傷及皮膚(如剃除毛
       力,以維持輻射曝露在實際上遠低於法規之劑量限                         髮或過度猛刷)。



        六      輻射傷患的救護與運送



           在可能有輻射危害的區域進行救護,除了以上                       3. 告知後送醫院任何傷患在運送途中的病情變化。
       介紹的防護原則需要瞭解外,在傷患處置方面有幾                           詢問後送醫院對此有無特定的指示,例如需將

       個觀念要澄清:                                          傷患送至特定的醫院入口。
       1. 在適當防護下,照護輻射污染的傷患,對救護人                       4. 後送途中持續污染管制。必要時更換手套。

         員、設備和設施不會有嚴重危害。                              5. 抵達醫院後遵照後送醫院的緊急應變程序指示行
       2. 輻 射 污 染 傷 患, 應 以 醫 療 優 先 (Medical             動。

         first),除污其次(生命徵象穩定再說)。不可
         因為除污而延誤傷患內外科的急救。

       3. 有生命危險的傷患,應儘速後送至最近或最快可
         以處理傷患其它嚴重傷情之醫院,不限於核災

         或輻傷急救責任醫院。
           而在輻射傷患運送途中,建議注意下列事項:

       1. 以床單或毛毯覆蓋包裹並充分固定傷患。
       2. 轉送途中應隨時注意傷患生命徵象,並注意在管

         制區域內施打的靜脈輸液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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