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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臺灣緊急醫療救護的發展史
一 緊急醫療救護的沿革
一
現 代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Emergency Medical 救護之重要基礎;民國 86 年 12 月 31 日衛生署公
第一章
Service, EMS) 的 概 念 來 自 軍 陣 醫 學 (Military 告急診醫學專科醫師甄審原則,急診醫學科正式為
Medicine),1792~1797 年 由 拿 破 崙 (Napoleon) 第 19 個主專科醫師科別,也間接加速了臺灣緊急
臺灣緊急醫療救護體系概論 軍隊外科軍醫拉瑞 (Dominique-Jean Larrey) 發 醫療救護的推動。
展了具有現代 EMS 概念的飛速救護車系統 (Flying 現在不論救護車、救護直昇機、救護器材與救
Ambulance System),創立在最短時間內能運送 護技術員制服上都會有國際認可的緊急醫療救護專
戰場中受傷士兵的輕快馬車,也設置了現代模式的 業標誌「藍色生命之星 (Star Of Life)」(圖 1-1),
軍用救護車部隊 (Army Ambulance Corps,或稱 其六角星裡的盤蛇節杖是古希臘神話中醫藥之神
野戰衛生隊)系統及檢傷原則 [1] [2] 。EMS 在第一次 亞斯古尼克 (Asclepius) 的法杖,代表治療和痊
世界大戰迅速發展,航空運輸建立於第二次世界大 癒;另有六邊突出的角,由里奧 R‧ 史瓦茲 (Leo
戰,韓戰使用直昇機撤離傷患與越戰使用受過完好 R. Schwartz) 命名,每一個角各代表緊急醫療救
訓練的醫護兵 (Corps-Men) 給予立即救護與迅速 護服務的一個功能或程序,由最上開始,順時針
後送等經驗,累積了傷患的救護原則,包括檢傷分 方向依序為發現 (Detection)、通報 (Reporting)、
類、現場醫療救護、緊急後送及不同層級野戰醫院 反 應 (Response) 或 出 勤、 現 場 處 置 (On Scene
的建置,成為當今緊急醫療救護的基礎。 [2] Care)、運送照護 (Care In Transit) 及運送至確切
美國的急診醫學會在 1968 年成立, 緊急 醫療 (Transfer to Definitive Care)。
醫 療 救 護 體 系 法 (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 發現
Detection
Systems Act) 於 1973 年 頒 布, 急診專科醫師
運送至確切醫療
[3]
1979 年獲政府認證 ;日本 1963 年修正消防法, Transfer to 通報
Reporting
Definitive Care
明定消防單位負責運送受傷病人,1973 年成立救
[4]
急醫學會 (Association of Acute Medicine) 。臺
灣 EMS 發展較晚,民國84年3月1日方成立內 運送照護 反應
Care In Transit Response
政部消防署,同年 8 月 9 日制定公布緊急醫療救
護法,8 月 11 日修正公布之消防法第一條將緊急 現場處置
On Scene Care
救護列為消防三大任務之一,奠定了我國緊急醫療 圖 1-1 藍色生命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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